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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拒绝加班的陈志龙没有辞职,公司可以开除他吗?

时间 2023-04-06 15:59:16 来源:顶端新闻  

这几天“陈志龙怒怼领导强制加班的聊天记录”火遍全网,引起了大家的热议。可惜的是仗义执言的陈志龙最后选择了主动离职,更让很多人为其愤愤不平。

对此,一部分网友提出了这样一个疑问:公司最后为什么会妥协?如果公司还是坚持清明节要加班,而陈志龙和他的同事拒绝加班,结果会如何?公司可以以不服从管理,或者不加班给公司造成损失,开除他们吗?

在回答这个问题前,我们先来简单回顾一下事情的经过:


(资料图片)

陈志龙怒怼公司上级

某公司成都区软件开发事业部中的软件开发部负责人董某在群里通知,清明节要安排两名同事加班,让大家自告奋勇。结果没有一个人响应,董某便在群里点了两位员工的名。

被点名的陈志龙一下子坐不住了,就在群里开怼董某。紧跟着,全部门都站队陈志龙,大家都说“+1,坐等人事,要走一起走”。

到了晚上,这事好像没有消停,闹到了事业部大群。陈志龙依旧战斗力十足,怼完董某,又怼黄副经理。这一怼,其他部门的同事也来声援陈志龙。

第二天一早,公司老总召集全公司管理层开会。会议结果是,承认公司管理上的错误,并把陈志龙比作犯言直谏的魏征,并给已经超时加班的员工清明放假。之后黄副经理和董某也在群里给陈志龙道了歉。

不过到4月5日清明这一天,有媒体曝出陈志龙已经主动辞职了。

如果大家真的拒绝加班,公司能开除他们吗?

我们先来看一个真实的案例——案号:(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3007号

2014年5月27日,重庆某塑料制品公司安排喷涂课员工加班,罗某和他的同事们拒绝加班,理由是大家已经连续工作超40个小时,身体已经到达极限。

2014年5月28日,罗某等喷涂课员工与管理人员之间因员工加班问题继续产生纠纷,在沟通协调过程中,喷涂课停止生产。

期间,罗某等喷涂课员工联名致函公司杨总,称:喷涂课课长口头宣布开除喷涂课所有员工,生产管理部长说所有员工不享有劳动法规定的赔偿事宜,请公司尽快派出代表与喷涂课员工协商解决此劳动纠纷,后经双方及派出所民警、劳动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协调无果。

5月28日当天,公司以罗某等员工拒不服从公司的安排,且经公司多次沟通协调后仍然罢工,现已给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害为由,解除与他们的劳动关系,并向其下发《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

一审法院裁决:

法院已查明2014年5月27日罗某等人拒绝加班,2014年5月28日,喷涂课员工与管理人员之间因加班问题继续产生纠纷,在沟通协调过程中,喷涂课当日停止生产。

劳动者拒绝加班系一种维权行为,不足以构成《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严重失职行为。双方因加班问题协调,导致停产,公司方也无充分的证据证明系劳动者一方的过错所致,公司据此认定喷涂课员工失职证据不足。

因此公司依据本条的规定解除与喷涂课员工的劳动关系不合适,应当认定为违法解除。

二审法院裁决: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1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可见,劳动者拒绝加班是维护其权利的行为。本案,公司方于2014年5月27日虽安排了喷涂课员工加班,但由于员工已连续工作40小时以上,因此提出不同意加班,其行为合法并非不服从用人单位的工作安排,故双方因劳动者不同意加班发生纠纷而导致生产线停产并非劳动者过错所致,公司方对此主张喷涂课员工工作失职,缺乏足够的事实依据。

其次,公司方举示的《出警证明》仅能证明双方因喷涂课员工不同意加班引发纠纷的事实,并不能证明员工存在无理罢工的事实。综上,公司单方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属违法解除,依照法律规定,公司应当向喷涂课员工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员工真的可以拒绝加班吗?

大家看完上面这个案例,是不是认为员工可以拒绝加班?事实上,并不一定。

2020年五一劳动节的时候,网上曾热议过一个案例。说扬州一家公司有两位两员,他们的劳动合同快到期了,希望公司予以续约。正巧这个时候公司要赶一批货,需要他俩加班。

结果他们要求公司续签合同才愿意加班,双方僵持不下,两位员工表示拒绝加班是他们的权益,就按时下班了。案子最后闹上法院,法官判员工拒绝加班导致企业损失,赔偿企业1.8万元。

所以作为劳动者,到底有没有拒绝加班的权利呢?公司到底能不能以员工不加班,而开除我们呢?

从企业的角度,加班赶订单是常有的事,安排员工加班,是企业自由经营管理权的体现。如果员工动不动就决绝加班,估计得倒闭一大片企业吧。

从劳动者角度,依法享有休息权,这是劳动法赋予劳动者的基本权益,神圣不可侵犯。

当管理权和休息权产生矛盾时,一般怎么判?

一般来说,主要看两点:

1.是否给加班费

公司不给加班费,就无权要求员工加班。员工以此为由拒绝加班,是合法的。但是为了防止公司事后改口说愿意给加班费是员工故意不加班的,最好在拒绝加班前,把公司不给加班费这个事实通过聊天记录或者录音的形式固定下来。

2.是否工作超时

依法作为劳动者,一周的标准工作时长为40小时,一个月加班不能超过36小时,每天加班不能超3小时。

如果公司给加班费,在不超工时的情况下,公司有权要求员工加班。如果超过36小时的加班时间限制,员工有权拒绝。

在塑料公司这个案例中,喷涂课员工已经连续工作40多个小时,显然已经超过“每天加班不能超3小时”的限制,劳动者拒绝加班合理合法,法院予以支持。

在陈志龙这个案例中,陈志龙提及“ 这个月天天早上8点上班,上到晚上11点,加到凌晨一两点都是常有的事”。显然他们已经严重超时工作,公司如果以“拒绝加班”为由辞退员工,显然没有合法理由。也正因此,他们冠冕堂皇地做了一个自我检查,想要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写在最后

刚开始看陈志龙怒怼领导的聊天记录时,我是很兴奋的,难得看到有劳动者敢于对加班说不了,更难得的是所有同事都力挺这件事。

但是这件事的结果呢?所有力挺陈志龙的同事获得了清明节的休息,而陈志龙独自一人辞职了。

一开始我是有些气愤的,说好的共进退呢?但冷静下来想想,这不就是职场的现实吗?每个人都有难言的苦衷,他们能在陈志龙挺身而出的时候为其声援,这本就是一件不容易的事情。

陈志龙是职场人心中的英雄,但英雄的代价有些沉重。希望陈志龙能够找到一个更适合他的工作环境,也希望其他同事能够维护好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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