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近日,广东省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印发《深圳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办法(试行)》,对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和居住存量房屋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认定以及项目认定书的变更、续期、撤销、注销等方面作出规范。
根据办法,通过新供应用地(含产业园区用地等)、城市更新用地、旧住宅区更新改造用地、土地整备利益统筹留用土地等新增建设且用地批准文件明确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项目,或者用地批准文件明确建设住宅、宿舍等居住房屋并经区政府确认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项目;符合条件的已开工建设和已建成出租的人才住房项目以及政府权属清晰的闲置住房项目等情况,可以实行直接认定。
项目认定书有效期限方面,办法明确,用地批准文件明确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新建项目,项目认定书有效期限原则上与土地使用权期限一致;其他项目的认定书有效期限原则上不少于6年。同时,居住存量房屋筹集项目由运营管理单位申请的,项目认定书有效期限不得超过申请认定时房源收储合同或者委托运营合同约定的剩余期限;剩余期限不足6年的,项目认定书有效期限为前述合同约定的剩余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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