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有先后顺序吗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没有具体的先后顺序。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提出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是行政纠纷的一种重要救济措施,如果行政复议还解决不民纠纷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机关为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诉讼法院为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机关所在地法院。
二、
行政复议有什么特点
1.提出行政复议的人,必须是认为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当事人提出行政复议,必须是在行政机关已经做出行政决定之后,如果行政机关尚没做出决定,则不存在复议问题。复议的任务是解决行政争议,而不是解决民事或其他争议;
3.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不服,只能按法律规定,向有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4.行政复议,主要是书面审查,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只要法律未规定复议决定为终局裁决的,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仍可以按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三、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联系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联系主要体现为:
1.产生的根据相同。都是基于行政争议的存在,用以解决争议的法律制度。
2.目的和作用相同。都是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效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3.审查的对象基本相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都以行政争议为处理对象,都要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只是复议机关作为行政机关,所以审查范围要宽一些。
4.产生的条件相同。都是一种依申请启动的活动。两种程序的启动,都有赖于相对人的申请。
5.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都是一种权利救济手段。
6.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都是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作为行使行政权的一方当事人行政机关无权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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