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延迟退休成为热议话题。从企业效益和个人收入的角度出发,技术过硬的一线工人到退休后,往往会被原单位返聘。然而,处于“退而不休”状态的劳动者,他们的权益该如何保障呢?“退而不休”的黄大姐上班途中发生事故,在申报工伤时遇阻。近日,泰兴法院经审理确认,黄大姐与原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单位应该为其申报工伤。
几年前,五十岁的黄大姐到了法定退休年龄。公司出于效益考虑,挽留她继续发挥余热,黄大姐也爽快答应。奈何天有不测之风云,一天,黄大姐在上班途中,意外发生交通事故。令黄大姐没想到的是,单位却否认与其存在劳动关系,不符合申报工伤的法定条件,不肯为她申报工伤。
黄大姐无奈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也支持黄大姐的请求,但公司不服,一纸诉状将黄大姐告上法庭。法院经审理认为:黄大姐虽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并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故而,黄大姐与单位之间应为特殊劳动关系,据此,判决原告用人单位和被告黄大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据法官介绍,本案是一起非常典型的劳动关系确认纠纷案。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且未依法享有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用工关系的性质不能简单认定为劳务关系,但也不能机械地按照一般劳动关系处理,而应当认定为特殊的劳动关系为宜。
法官表示,在国家延迟退休的具体政策出台、落实前,企业要认识到“退而不休”者的宝贵价值,在关心企业红利的同时,理应保障他们的劳动权益不受侵犯,依法、合规用工,这样才能消除他们的后顾之忧。(通讯员 常志飞 高申统 记者 王国柱)
校对 盛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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