轮滑课前热身时间,5岁男童在教学场地内独自热身摔倒受伤,怎么办?近日,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因轮滑受伤引起的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件。
2021年5月下旬,磊磊在家人的陪伴下按时前往轮滑培训机构上课。在正式上课前的热身活动时间内,磊磊独自进行课前热身,其间因重心不稳撞向墙壁导致摔倒,自行爬起后,随即被家人送往医院。经检查,磊磊右尺桡骨骨折,需要进行石膏外固定,医生要求磊磊2个月内禁止负重。磊磊的父母多次与培训机构就赔偿问题进行商讨,因双方难以达成一致意见,遂到连云区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承办法官研判案情后认为:本案磊磊受伤时未满八周岁,按照法律规定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被告经营的轮滑场地内学习期间受到人身损害,从监控视频可以看出,场区内的老师并未在孩子热身时候站在旁边看管、保护,并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因此,轮滑机构应承担侵权责任。
考虑到案件事实清楚,法律关系简单,争议不大,连云区法院法官助理积极联系纠纷双方进行调解,并指出培训机构存在的监管失职行为。经过耐心的沟通劝导、明理释法,培训机构表示愿意赔偿,但认为赔偿金额过高,超出实际应当赔付的范围。法官助理理解他们的顾虑,转而与磊磊父母进行推心置腹地交谈,做通思想工作,磊磊父母同意在调解金额上作出适当让步。最终,当事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场履行。
党史学习教育开展以来,连云区法院扎实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爱民实践活动,依法妥善审理教育、医疗、养老等涉民生案件,加强对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的合法权益保护,不断完善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体系,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前端,切实满足群众高效便捷多元解纷司法需求,让人民群众拥有实实在在的司法获得感。
通讯员 刘广侠 李函潞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张凌飞
校对 徐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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