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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惠山人民法院对一起诈骗罪案件作出判决 诈骗烟酒获刑7年9个月

时间 2021-09-01 13:33:11 来源:扬子晚报  

日前,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对一起诈骗罪案件作出判决,一男子以公司采购为由,多次向酒店骗取高档酒,总价值高达50余万元。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从日公布的该案判决书了解到,该男子此次作案前,已有8次因诈骗、盗窃犯罪入狱的经历,刑期累计达17年7个月。

打着公司采购旗号,骗骗酒50余万元

2020年7月至12月间,无锡无业男子丁某以公司安排其采购为由,多次向经营酒店的王某骗取黄金叶、中华等香共计441条,骗取国缘、第八代五粮液等酒水86瓶,共计价值人民35万余元。2020年12月间,丁某以同样理由,多次向经营另一家酒店的苏某骗取黄金叶、中华等香176条,第八代五粮液等酒水42瓶,共计价值人民16万余元。

案发前,丁某退还被害人王某中华香1条及人民10万余元,退还苏某人民3万余元。案破后,被告人他又分别退赔两名被害人民1万余元和6000余元。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惠山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被告人丁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并签字具结。

此前已8次犯罪入狱,刑期累计超过17年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了解到,该案的特殊之处在于,丁某此次作案前,已有8次犯罪入狱的经历,刑期累计达17年7个月。

丁某1971年出生,高中文化。1996年,不到25岁的他因为犯诈骗罪第一次获刑,被宜兴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1999年9月,他再次犯诈骗罪被宜兴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在此次出狱后的十年时间内,丁某因犯诈骗罪被判刑入狱4次,犯盗窃罪入狱1次,犯诈骗、盗窃罪被判刑入狱1次,刑期从三年六个月至一年不等。

丁某此前最后一次刑满释放是在2012年9月,此后8年左右的时间里没有犯罪记录,此次犯罪于2021年2月24日被警方抓获。

惠山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丁某能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根据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依照刑法相关规定,法院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人丁某有期徒刑七年九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退赔被害人王某23万余元,退赔被害人苏某12万余元,由本院依法发还。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校对 盛媛媛

标签: 无锡惠山 诈骗罪案件 作出判决 诈骗烟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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