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15万余元从二手车经销商那里买来一台奥迪轿车,却在两年后发现车辆在自己购买前有过三次事故维修记录,其中一次竟更换了31个配件……经销商的行为是否属于欺诈?
日前,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对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作出判决,认定经销商的行为构成消费欺诈,判令撤销车辆出售合同,经销商除返还扣除车辆使用费后的购车款之外,再赔偿三倍购车款45万余元。近日,苏州中院依法驳回经销商的上诉,维持了原审判决。
意外发现3份定损报告,其中一次更换31个配件
2017年11月,范先生以15.2万元价格向二手车经销商购买一台二手奥迪轿车。车辆出售合同第三条末尾有该公司员工手写文字:“右前方有事故,已告知客户。”该合同一式三份,合同约定由出卖人持一份,买受人持两份,然而三份合同实际均由该公司持有。
2020年,范先生发现该车在自己购买前就有三次事故维修记录。经查证,该车在保险公司有三份定损报告,出险时间在2015年及2016年。其中,第一次维修更换了前叶子板下固定架;第二次维修更换了发动机罩、前挡风玻璃、前大灯(右)等31个配件;第三次维修更换了前大灯(右)、前雾灯(右)、前叶子板等8个配件。
经销商在网络平台中车辆描述一栏中写明,这款车整体还很新,四万公里内的汽车状况基本和新车无差异;在经营场所的广告中也宣称其二手车认证标准包括无重大事故损伤,无重大改装,维修保养记录真实可靠,使用原厂配件等。
在庭上,针对范先生的欺诈指控,经销商辩称,其销售人员在车辆出售合同上明确载明车辆“右前方有事故,已告知客户”,故其并未隐瞒车辆的有关事故情况。
法院:销售商构成消费欺诈,三倍赔偿!
虎丘法院经审理认为,诉讼双方之间达成了二手车辆买卖合同关系。该公司作为专业的二手车销售商,对于车辆负有核查并向消费者如实告知的义务。本案中,该公司在店面商业广告中宣称,其汽车认证标准包括无重大事故损伤、无重大改装等,但案涉车辆存在三次维修记录,其中第二次维修一共更换了31个配件,属于重大的维修事项,与广告宣传内容不符,对此公司应如实向消费者进行告知。
经销商辩称汽车出售合同上手写有“右前方有事故,已告知客户”,然而范先生并未实际拿到该份合同,该公司也未能证实系签订合同时所书写并告知范先生,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综上,虎丘法院认为,经销商在合同签订过程中隐瞒了足以影响消费者是否购买的重要事实,且其店面商业广告中作出了不实的二手车认证标准承诺,误导了消费者,其行为构成消费欺诈。根据合同法第54条第二款、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等规定,法院判决撤销案涉车辆出售合同,范先生退还车辆,经销商除了返还扣除车辆使用费后的购车款58250元之外,还要增加赔偿购车款的三倍即456000元。
经销商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苏州中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了原判决。
对于这起案件,承办法官介绍道,二手车市场内此类隐瞒车辆实况欺诈消费者的情况屡见不鲜,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三倍赔偿金的目的就是为了规范市场秩序,倡导诚信经营,严惩失信行为。作为二手车买卖的经营者,应当自觉全面履行法定和约定的义务,如果心存侥幸违法牟利,可能会为此付出巨大的代价。(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通讯员 沈高轩)
校对苏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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