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下,新能源汽车已经如火如荼。而随着资源的进一步紧缺和油价一路上涨,相信新能源汽车会越跑越快、越走越远!但是,车主买了新能源汽车后,在自家的小区内如何拥有充电桩,则是一件大麻烦事。那么,业主购买新能源汽车,物业公司有义务配合安装充电桩吗?
10月26日,镇江丹徒法院发布一起案情,目前经法院方多方努力,已经有了判决结果。
承办法官告诉记者,沈女士是镇江某小区业主,长期租用小区一处地面停车位。因沈女士家中已购买新能源汽车,需在租赁车位上安装充电桩,于是就向供电部门提出申请。随即,被告知必须经小区物业公司在相关申报材料上盖章同意。
此后,沈女士向物业公司申请。但物业公司书面答复,称路面停车位属公共区域,不属于业主个人产权;公共区域停车位安装充电桩存在安全隐患,物业公司无权同意。
无奈之下,近日沈女士诉至丹徒法院,要求物业公司出具同意其在租赁车位上安装充电桩的书面材料。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使用清洁能源的充电汽车有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充电桩是充电汽车实现使用目的所不可或缺的固定设施。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611号)明确,对于小区车位长期承租方(租期一年及以上)建设充电基础设施的行为或要求,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授权的管理单位原则上应同意并提供必要的协助。
本案中,沈女士虽非案涉车位的产权人,但作为长期承租方(租期一年及以上),同样有权在其使用车位上安装与其电动汽车配套的充电桩。现沈女士申请在其使用的车位安装充电桩,按照供电部门的要求,需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在相关申报材料上盖章同意,物业公司应予配合。
同时,法院认为,物业公司同意业主安装充电桩,并不意味着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放松、放弃管理。在发现充电桩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及时行使物业管理权利予以纠正、制止,相关权益人也应配合物业公司的监管。
最终,法院判决:物业公司向沈女士出具供电部门所需的同意在其所使用车位上安装与其电动汽车配套的充电桩的书面材料(即在相关申报材料上盖章同意)。
记者获悉,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采访中,承办法官壮蓓告诉记者,新能源汽车可以节约燃油能源,减少废气排放,保护环境,符合我国倡导的“绿色、环保、节能”的可持续发展战略。并且,也符合《民法典》第九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规定。
充电设施建设是电动汽车应用推广的重要举措,国家部委、各省市发布的相关部门规章、行政规章等均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在充电设施建设时予以配合、提供便利。“据此,物业服务企业应配合业主或其委托的建设单位,及时提供相关图纸资料,积极配合并协助现场勘查、施工”,壮蓓说,对于老旧小区,相关部门也要主动协调充电设施接入问题,尽量满足“一车一桩”接电需求。
国家大力推动新能源汽车发展,电动汽车作为零排放的新能源汽车,对环境保护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壮蓓特别提醒,在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布局中,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起着关键的作用,物业公司不能以存在安全隐患为由消极对待,甚至阻扰基础设施的合法建设需求,应依法依规积极作为。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第九百四十二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2、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
第四条 引导业主委员会支持设施建设。各地房地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要按照《私人用户居住地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示范文本》,主动加强对业主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引导业主支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改造,明确充电基础设施产权人、建设单位、管理服务单位等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以及相应建设使用管理流程。对于占用固定车位产权人或长期承租方(租期一年及以上)建设充电基础设施的行为或要求,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授权的管理单位)原则上应同意并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六条 发挥物业服务企业积极作用。在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安装过程中,物业服务企业应配合业主或其委托的建设单位,及时提供相关图纸资料,积极配合并协助现场勘查、施工。鼓励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用户需求及业主大会授权,利用公共停车位建设相对集中的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并提供充电服务。地方可充分利用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对配套服务与管理积极主动、成效突出的物业服务企业给予适当奖补。(通讯员 艾力奎 记者 万凌云)
校对 徐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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