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前后一段时间,烟花爆竹进入销售旺季,农村地区的烟花爆竹销售管理问题成为危害人民群众利益的重大安全隐患,依法治理烟花爆竹安全隐患刻不容缓。2021年春节刚过不久,张家港市检察院在开展日常的公益诉讼检察监督中发现,某乡镇一副食店未取得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在农贸市场附近销售烟花爆竹,农贸市场人流量大,人员密集,该副食店经营、储存场所采用易产生高温的白炽灯照明,烟花爆竹与纸钱、元宝等易燃物品混合堆放,未见张贴警示标识、安全责任制度等,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违法销售、存放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处于持续状态,如果不立即采取措施,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就一直存在,违法行为人也有可能第一时间转移涉案物品。等到检察机关启动公益诉讼程序发出检察建议后,相关行政机关进入涉案场所检查,有可能会因为证据灭失案件无法进行。在没有相关机关查处的时候,违法行为又会死灰复燃,如此循环往复,违法销售、存放烟花爆竹就得不到彻底的根治。调查难、取证难成为公益诉讼开展的瓶颈问题,为了切实解决这一难题,2020年11月27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第九条规定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应当依法全面、及时调查收集证据,检察机关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要求行政机关收集、提供,也可以自行调查核实。检察机关自行调查核实可以采取进入涉案场所取样、检测、检查,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涉案证据材料、询问违法行为人等方式。这是第一次以地方立法的形式赋予了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调查权。
检察官首次尝试运用调查权,进入涉案场所时,经过检察长批准,开具了相关文书,对现场进行清点,共清查出的42箱449件烟花爆竹。在调查过程中,邀请了基层组织工作人员作为见证人见证调查过程,一方面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以公开促公正,另一方面证明检察机关行使调查权的过程,以程序正义保障实体正义。行使调查权的过程全程录音录像,由司法警察进行安全保障,现场向违法行为人进行释法说理,开具了证据保全清单等文书,明确了登记保存证据的主体和责任。
证据调查收集完毕后,经过研判和讨论,次日就向具有监管职责的镇政府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对未取得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依法查处,同时发出《商请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函》,与镇政府沟通说明,将先行登记保存的烟花爆竹移交办理。镇政府随即决定将检察机关先行登记保存的烟花爆竹转化为扣押措施,并转送公安机关危险品仓库保管,实现了检察调查与行政机关强制措施的无缝衔接。镇政府最后对违法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0元、没收未经许可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8326.5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该镇综合行政执法局联合网格员对辖区内违法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开展了专项检查巡查活动,加大执法保障力度,开展法律法规宣传,强化日常监管。(记者 刘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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