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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后流产索赔试管婴儿医疗费遭拒 精神损害赔偿是否合理?

时间 2022-01-13 09:49:08 来源:扬子晚报  

周女士是一名40多岁的高龄产妇。2019年再婚后,她与丈夫都迫切想要一个孩子,出于年龄及身体状况考虑,选择了试管婴儿方式怀孕,经过不断的努力,终于在2020年8月胚胎移植成功。遗憾的是,不久之后发生交通事故,最终孩子流产。为了维权,周女士将对方告上法庭。

交通事故后流产索赔试管婴儿医疗费遭拒

据了解,周女士人工试管婴儿胚胎移植成功后,不到一个月,周女士骑电动自行车经过某路口时,与一辆小型客车相撞,造成自己轻微受伤。因十分担心腹中胎儿状况,周女士当日立即前往医院就诊,超声检查结果显示“宫腔异常回声”,医生建议复查。随后,周女士根据医嘱进行了多次复诊。大约10天后,经医院诊断,周女士腹中胎儿不幸自然流产。又过了一个月,经交管部门认定,小型客车司机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周女士无责任。

失去孩子的周女士心情十分悲痛沮丧,她将王某及其所驾车辆投保交强险、商业险的保险公司起诉至雨花台区法院,请求对方赔偿相关经济损失合计157500元,其中试管婴儿医疗费45000元、精神损失费80000元。

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各执一词。周女士坚称,自己是因为交通事故碰撞导致受伤流产,对方应该担责。但王某及保险公司则认为事故碰撞程度非常轻微,之后的流产与交通事故没有因果关系,同意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周女士因事故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但对试管婴儿医疗费及精神损失费不予认可。

高龄孕妇生理心理受刺激与流产有关联

周女士自然流产与案涉交通事故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试管婴儿医疗费是否应该赔偿?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因过错侵害他人权益,侵权人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本案中,根据法院向周女士就诊医院调查核实的情况,证实周女士于2020年8月中旬接受了试管婴儿的胚胎移植,9月上旬案涉事故的发生虽未直接导致其流产,但原告在事故发生后就诊时“表现出对妊娠结局的担心”“状态很紧张”,结合事发当日超声检查结果显示“宫腔异常回声”,可以确认周女士作为一名高龄孕妇,面对事故带来的生理、心理方面的刺激,极有可能加大了其自然流产概率,故应认定周女士自然流产与案涉事故之间具有一定的关联试管婴儿医疗费属于因案涉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应予酌情赔偿。

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是否合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法院认为,案涉事故虽未造成周女士身体伤残,但加大了其流产概率,并最终导致了流产结果的发生。对于一位历经取卵和胚胎移植等痛苦、渴望生儿育女的高龄产妇来说,该伤害不仅使其遭受了身体上的痛苦,心灵的创伤也是长久而难以愈合的,对其未来生育和家庭生活也必将产生负面影响。因此,对周女士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应予支持。

基于上述分析,结合周女士年龄、就诊结果、事故具体情况、医疗费用实际发生数额、试管婴儿胚胎的流产概率等综合因素,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周女士各项经济损失合计47700余元,其中试管婴儿医疗费2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万元。(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任国勇 通讯员 雨小宣 张瑶)

标签: 交通事故后流产 索赔医疗费 精神损害赔偿 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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