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1650万!把维修过的宾利车当新车卖,一审判决退一赔三。”贵阳的杨先生在购车近三年后,才发现交车前有两条维修记录。
他气愤不已,起诉到省高院,要求经销商退还车款550万元,并支付三倍惩罚性赔偿金1650万,得到省高院的支持。官司又打到最高法院,杨先生只获赔11万元。
1.杨先生与贵阳某汽车销售公司签订购买宾利豪车的合同。经销商承诺所购车辆是全新、英国原装进口车,并出具三包凭证。
半年后,杨先生开上了新车,十分满意。偶尔遇到车窗帘有异常,他心有怀疑,也问过销售公司。对方保证绝没有问题。
直到两年后,在一次车辆日常保养中,杨先生无意发现,该车在交车前就有大修的维修记录。
他感觉自己被耍了,一气之下,把汽车销售公司和进口商列为共同被告。
请求法院撤销双方的销售合同,退还购车款550万元,车辆购置税47万元。同时判令被告支付车价三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共计1650万元。
2.双方争论焦点一:这辆豪华宾利车是否经过大修?
被告方矢口否认该车经过大修,指天发誓绝对是进口的全新车辆。
杨先生所称的大修其实是车辆进关后,经销商例行检查时,发现车辆漆面有轻微瑕疵,右后窗帘开合有异响。
经销商按照规定的流程,对漆面瑕疵进行抛光打蜡,对车窗帘更换了原部件。
这两处瑕疵均不属于《产品质量法》所规定的质量缺陷,并不影响车辆使用。
2.双方的争议点二:经销商未告知车辆交付前经过修复,是否构成欺诈。
汽车销售公司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的规定,构成欺诈应满足两个条件:
一是经营者需要告知消费者商品真实情况,不得隐瞒。二是经营者故意告知虚假情况。
该车两处维修发生在车辆交付之前,汽车销售公司将操作记录如实登记,虽然没有及时告知,但杨先生完全可以通过网络查询。因此谈不上隐瞒和故意告知虚假情况。
另一方被告进口商辩护称,己方不负责销售,并不是本案合同的一方,也不存在欺诈行为,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杨先生同样引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强调消费者在合同缔结和商品销售的整个过程中,享有知情权等相关权利。
同时经营者负有如实反映商品信息的义务,不得隐瞒。否则就误导消费者,错误订立合同,构成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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