狗撞电动车导致骑车人摔伤,狗主对此否认,骑车人是否还能获得赔偿?近日,如皋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侵权纠纷案件,最终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判决狗主赔偿各项损失15万元。
不久前的一天,家住南通如皋白蒲镇的于女士骑电动车上班,路上忽然蹿出一只黑狗钻入于女士电动车的前轮内,导致其摔倒。于女士被送往医院治疗,花去医疗费数万元,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事发后,交巡警大队经过调查,认定于女士不承担责任,并查明此狗系张某家养的。于女士起诉张某,要求对方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5万余元。张某则称自己家的狗根本没撞到于女士,交警部门也未认定自己有责任,表示拒绝赔偿。
如皋法院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以及出警笔录证明了事故发生原因系狗撞于女士致使其受伤,于女士不承担责任。本案系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纠纷,根据法律规定应由饲养人即张某承担赔偿责任。张某对交警部门认定的事故结果不服,但并未申请复核,且无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据此,法院支持了于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官介绍,《民法典》第1245条明确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第1246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本案中,张某未证明损害是因于女士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因此不能免除或减轻责任。(通讯员 邱观玉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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