蹦床游戏,是年轻人群中流行的娱乐项目,但这项游戏看似简单,实则暗藏危险。前年5月,在徐州一蹦床馆内,一名女子在玩耍时发生意外,当场被摔得动弹不得,经医院鉴定为完全截瘫,而后这名女子将该蹦床馆告上法庭。近日,徐州市鼓楼区法院审理了该案件。
2020年5月25日,佟某和男友、表哥三人来到徐州市某运动馆,体验名为“人体炸弹”的蹦床游戏项目,在工作人员的指导下,佟某摆好姿势后,其表哥从高空蹦向弹跳气垫,佟某瞬间被弹出,身体在空中发生翻转后落进海洋球池内,当场胸部以下失去知觉。
随后,佟某被送往医院救治,被诊断为:完全截瘫、颈部脊髓损伤、颈椎脱位(C6/C7)、颈椎多处骨折(C6/C7椎体附件骨折),其损伤经鉴定构成一级伤残。
佟某认为,运动馆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使自己受伤,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遂将运动馆诉至法院。
运动馆则辩称,其已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佟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人,参与文体娱乐运动属于自甘风险的行为,运动馆不承担责任。
徐州鼓楼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运动馆作为经营主体,在其经营场所设置人体炸弹项目供消费者游玩,应对该项目的安全性负责,保证该项目的设施、设计布置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要求,采取必要措施排除安全隐患,并对常规风险有合理清晰的提示。在气垫及海洋球的数量、规格、性能没有相关标准的情况下,运动馆应当提供充分的缓冲设施,确保游玩者在被弹起后,以各种可能姿势落下时均不受到伤害。但运动馆未能提供充分的缓冲设施等必要措施,避免佟某在落下时受到暴力冲击,亦未向佟某就该项目可能存在的具体风险作出明确的说明或警示,致使本案的损害事件发生。
自甘风险是有关其他参加者承担责任的规定,其适用范围应当限定在活动的参与者当中。本案中,佟某受伤并不是因其他活动参加者的行为造成,并不符合自甘风险的适用条件。
佟某作为消费者,按照场馆内人体炸弹项目的注意事项要求,听从运动馆工作人员的指示,不存在不被允许进行此项目的疾病或身体问题,亦不存在安全须知协议书或该项目注意事项中所列可能导致人身伤害的情形,其行为并无不当。运动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佟某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不应减轻其侵权责任。故运动馆因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佟某的上述损害后果,应对佟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
法官在此提醒,作为经营者,在类似“人体炸弹”等蹦床项目并无统一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情况下,应采取更加严格的标准,加强场馆内的安全保障措施、技术要领培训和风险提示警示等。同时,也提醒消费者更要提高自身安全意识,选择时一定要谨慎,不能盲目追求刺激而忽视隐藏的风险,在玩乐时做好风险防范,注意运动的危险性,认真听从指导,最大限度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见习记者 赵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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