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京生态环境部门发布一起案例,执法部门通过机动车排气监管系统大数据的梳理比对发现,某汽车检测公司一辆汽油车进行尾气排放检测时驱动方式为四驱使用双怠速法检测,而该车2017、2019年检验报告中驱动方式均填写为前驱 ,使用简易工况法检测。该公司2021年对该车使用的检测方法不符合《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的规定。
经执法部门进一步调查确认,该汽油车2019年之后未发生变更或过户,且该车辆确为前驱车辆,应使用简易工况法检测。市生态环境局根据《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该公司未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检验方法、技术规范进行检验的行为处罚2万元,并没收检验费用。
记者了解到,《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检验方法、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提供真实、准确的检验报告”。根据《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予以处罚:“(一)未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检验方法、技术规范进行检验的,没收收取的检验费用,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通讯员 刘永忠 记者 刘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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