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北网
当前位置:首页>热点 >

公司搬迁60公里员工拒绝上班要补偿,法院:支持_信息

时间 2023-04-16 14:02:41 来源:顶端新闻  


【资料图】

公司突然搬迁至60公里以外,员工拒绝上班,并且要求公司进行补偿,那么,这样的要求能否得到满足呢?

4月15日记者获悉,最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法院会如何判呢?

2016年9月19日,薛某入职常州某公司,从事操作工工作。可是,前段时间,公司因为租用的厂房被司法拍卖,于是决定搬迁。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速裁庭四级法官助理戴强介绍:“由常州新北区搬迁至金坛区的一个乡镇,两地相距比较远,有将近60公里,薛某觉得公司搬迁的地址较远,不利于自己后续继续上班,然后就不愿意到新的厂址去提供劳动。”公司则要求薛某提交书面辞职申请,但是薛某并没有照做,于是公司便停止向薛某支付工资。之后,薛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戴强分析:“双方之间劳动合同没有正式解除,但是劳动合同已经不存在继续履行的基础,因为薛某已经没办法继续提供劳动,也没有提供劳动的意愿,双方实际上形成了一个劳动合同履行的僵局。”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司搬迁后新旧工作地点相距较远,经济发展水平、周边环境等具有明显区别,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薛某不同意去新的地点上班,实则是双方未能就劳动合同的变更达成一致,劳动合同因不能继续正常履行形成僵局。公司作为劳动法义务的主要承担者,应当对破解僵局承担更多责任。公司本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然而却未依法行使权利,反而要求薛某自行提出辞职,实际是以此规避支付经济补偿的义务,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戴强说:“鉴于双方此后并未履行劳动合同,应当视为案涉的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而解除,而解除的原因是由公司原因所致,公司应当要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最终,法院支持了薛某的诉求,要求公司支付薛某经济补偿。

标签:

相关阅读RELEVANT

  • 版权及免责声明:

内容搜集整理于网络,不代表本站同意文章中的说法或者描述。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其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做任何保证或者承诺,并且本站对内容资料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请读者自行甄别。如因文章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联系邮箱:43 520 349@qq.com 进行删除处理,谢谢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