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效力待定?
效力待定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所承担的责任。
(一)特点:
1、违约责任的产生以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为条件;
2、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
3、违约责任主要具有补偿性;
4、违约责任可以由当事人约定。
(二)构成要件
1、违约行为,主体是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以有效的合同关系存在为前提,在性质都违反了合同义务,在后果上导致了对合同债权的侵害。
2、不存在法定和约定的免责事由。
(三)违约责任主要形
1、实际履行
强制实际履行、依约履行、继续履行。作为一种违约后的补救方式,实际履行是指在一方违反合同时,另一方有权要求其依据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
适用条件:须有违约行为的存在;非违约方须在合理期限内提出继续履行的请求;须依据法律和合同的性质能够履行;实际履行在事实上是可能的和在经济上是合理的。
2、损害赔偿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3、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由当事人通过协商预先确定的,在违约发生后作出的独立于履行行为以外的給付。
4、定金责任
定金: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为保证合同的履行,由一方预先向对方給付的一定数量的货币或其他代替物。
5、免责事由
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因出现了法定的或合同约定的免责条件而导致合同不履行,债务人将被免除履行义务。
效力待定合同与可撤销合同有什么区别?
(一)效力未定合同经权利人追认前效力待定,可撤销合同未被撤销前是有效合同;
(二)效力未定合同的瑕疵是缔约人缺乏处分能力,可撤销合同的瑕疵是当事人意思表达不真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效力待定的合同有哪几种?
造成合同效力待定的主要原因就在于主体及客体方面存在着问题,主要有三类:
一是合同的主体不合格,其中分为无行为能力人的订立的合同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
二是因无权代理而订立的合同,其中包括四种情形:
(一)根本无权代理。
(二)授权行为无效的代理。
(三)超越代理权限范围进行的代理。
(四)代理权消灭后的代理。
三是无权处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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