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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源自我国古代婚姻习俗中的“六礼”,本意是男女双方心意相合时的“契约”,给付彩礼的行为蕴含着两个家庭对于婚姻缔结的美好愿景。但若男女之间缘分浅薄,婚姻关系无法缔结,彩礼问题又该如何解决呢?近日,息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不仅及时高效地帮助一对青年男女解决了彩礼返还问题,还避免了两个家庭的矛盾升级,收获了双方一致好评。
基本案情
小汪(男)与小杨(女)正值青春年华,双方于2023年7月份经媒人介绍相识相恋,随后两人在两个家庭的共同见证下举办了订婚仪式。小汪在订婚前后按照农村习俗向小杨给付红包、相家费等近3万元,为增进双方感情,小汪还多次通过微信给小杨转账、购买礼物等。但通过深入了解,小汪和小杨的心始终不能紧密相连,最终两人结束了恋爱关系。期间,小汪为增进双方感情花费数万元,且大部分钱是父母所出,小汪便要求小杨返还彩礼款4.5万元。小杨则认为,两人最后不能在一起双方都有责任,为什么恋爱期间的花费都让女方承担?因协商无果,小汪于2024年3月初向息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杨返还彩礼。
调解经过
收到小汪的起诉材料后,杨店法庭的诉前收案人员第一时间和小汪确认了诉讼标的及返还彩礼清单,并及时联系了被告小杨,在征得双方同意后,杨店法庭将该案移交至小汪、小杨居住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诉前调解。了解到双方的主要争议便是返还彩礼的数额后,专职调解员立刻向杨店法庭寻求帮助,并就需要返还的彩礼款范围进行了探讨。
法官释明,如果恋爱期间男方为增进感情在特殊日期给女方买的化妆品、衣物,或者含有特殊含义的转账(比如520、521、1314等)这些则视为赠予,不能认定为彩礼。当然,男女双方家庭成员、媒人等一起在酒店吃饭的餐费也不能认定为彩礼,男方依照社会交往习俗到女方家中做客时购买的礼品一般也不能认定为彩礼。
了解了人民法院审理彩礼类案件的裁判标准后,专职调解员从法官给出的调解建议出发,先是与小汪沟通减去了一部分购买礼品的花费及酒店花费,又向小杨释明了不返还彩礼的法律后果,最终双方达成了一致调解意见。近日,小杨通过微信向小汪转账2.5万元,至此,双方感情、钱款两清,横亘两家之间长达数月的矛盾纠纷也得以妥善了结。
法官说法
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质量的提高,彩礼数额也持续走高。尤其在经济水平相对落后的农村地区,高额彩礼在一定程度上为给付家庭加重了经济负担。而彩礼纠纷也逐渐成为婚姻家事热点问题,为统一涉彩礼纠纷案件法律适用标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于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规定》第二条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一方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一) 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二) 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三) 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郝昱玮 李泽昌 殷会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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