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奖励由推荐制调整为提名制,进一步完善评审职责、评审标准、评审程序等制度,进一步加强科技奖励诚信体系建设、加大对科技奖励的监督惩戒力度……修订后的《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将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这是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科技奖励制度的成果,也是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
科技奖励制度是党和国家为激励自主创新、激发人才活力、营造良好创新环境采取的重要举措,目标是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赋予他们科技领域的国家荣誉。现行条例的修订,通过将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的有关举措、科技奖励实践中探索的做法和经验上升为法律规范,进一步完善科技奖励制度,同时也将有效解决实践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更加有效地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积极性和创造性,深入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尤其是在我国发展面临的国内外环境发生深刻复杂变化,“十四五”时期以及更长时期的发展对加快科技创新提出更为迫切要求的情况下,科技奖励制度发挥良好的激发效应,有助于增强创新这个第一动力,推进科学技术助力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改善。
科技奖励重在导向。人才是创新活动中最活跃、最积极的因素,我国科技队伍蕴藏着巨大创新潜能,关键是要通过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把这一潜能有效释放出来。近几年,国家科技奖励精简奖项、精选评委、精细评审,获奖项目质量和水平逐年提高,权威性和公信力不断增强,但仍存在与当前实际情况和发展要求不相适应的现象。此次条例的修订,将提名制上升到法规层面,强化奖励的学术性,防止权力“越位”,以及进一步明确评审活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等,都体现了维护国家科学技术奖的公正性、严肃性、权威性和荣誉性,树立积极导向,让那些潜心研究、学有所长、勇于超越的科技工作者收获荣誉、鼓足干劲。
制度生效贵在落实。针对目前科技奖励制度存在的问题,即将施行的条例加大了对科技奖励的监督惩戒力度,并有具体而明确的措施,包括评审办法、奖励总数、奖励结果等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布,“一票否决”违反伦理道德或者科研不端等行为的个人、组织,以及建立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等。只有将这些制度化的举措真正落实到位,强化监督管理,对跑奖要奖、科研不端等违规人员追责到底,才能促进科技奖励健康发展,助力营造潜心研究、追求卓越、风清气正的科研环境,激发科技工作者的创新内生动力。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坚持创新在我国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把科技自立自强作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支撑。强化国家战略科技力量,离不开激发人才创新活力和完善科技创新体制机制。科技奖励制度的不断完善,将为提升我国科技创新能力、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世界科技强国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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