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研发机构是重要创新力量。为了集聚创新资源,增强创新能力,宁夏科技厅近日制定《自治区新型研发机构备案支持暂行办法》,并于8月1日正式施行。
“我们将坚持区、市、县三级联动,择优扶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和发展。”宁夏科技厅相关负责人介绍称,自治区科技计划中统筹安排新型研发机构专项资金,备案的新型研发机构可享受相关扶持政策;鼓励市、县(区)政府设立专项资金。首次备案的新型研发机构,自治区根据其建设投入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经费支持,用于机构开展研发相关活动。
新型研发机构承担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执行科研事业单位支持政策,财政资金给予全额资助;培养引进高层次人才和科技创新团队,自治区人才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支持;使用国有科研院所、高校科技创新资源,或利用自有资源为企业等市场主体提供产品研发、设计、检测、设施共享等创新服务,可享受科技创新券支持政策。
根据《自治区新型研发机构备案支持暂行办法》,符合条件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性质的新型研发机构,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自治区重点支持的新型研发机构,以及国家级科研机构、高校、知名科学家、海外高层次人才团队等来宁建设新型研发机构的,采取“一事一议、一院一策”方式进行支持。
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每三年对备案的新型研发机构进行一次复核,符合本办法相关条件的备案资格继续有效,不符合的取消备案资格。新型研发机构在申请备案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列入失信名单,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备案。已备案的新型研发机构在备案期内发生失信或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取消其备案资格并予以惩戒和追责。(科技日报记者 王迎霞 实习生 赵 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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