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则拍卖消息,再次将企业家何巧女推到聚光灯下。同时重回众人视野的,还有她关于慈善捐赠的种种承诺。据报道,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10月27日10时公开拍卖何巧女名下位于北京的一套房产,起拍价1358万余元。此外,何巧女丈夫名下的一套房产也被拍卖,起拍价约2267万元。经济纠纷让何巧女深陷舆论漩涡,也让大众记起她过去关于捐赠上百亿人民币给公益事业的承诺。曾有媒体提出质疑,高调做慈善的何巧女并没有完全兑现她的捐款承诺。
支持公益事业是好,但是“诺而不捐”却会引发争议。慈善信任危机之外,这些法律问题同样值得关注。
1、公众人物如果“诺而不捐”是什么行为,可以进行追责吗?“诺而不捐”属于违约和违法行为,需要明确的是,“诺而不捐”不仅仅是针对公众人物,任何捐赠人对外承诺捐赠,而没有真正履行捐赠义务的,都属于“诺而不捐”的行为。
根据慈善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认定为“诺而不捐”的有两种情形:第一,捐赠人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公开承诺捐赠的;第二,捐赠财产用于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的慈善活动,并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
如果承诺捐赠而未履行捐赠义务的,慈善组织或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提起诉讼。另外根据国家发改委等40个部委印发的《关于对慈善捐赠领域相关主体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如果被人民法院认定为失信捐赠人,那么将受到包括依法限制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等24项失信惩戒措施惩戒。
2、商业活动中承诺将商品收益、活动所得捐赠却不履行,属于违法行为吗?
商业活动中承诺捐赠部分或全部的,属于慈善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公益营销行为。如果承诺捐赠而未捐赠的,也属于“诺而不捐”的行为,同样属于违反慈善法的行为。但在很多公益营销中,无法追责的原因,一是法律并未确定监管的主体,二是很多企业的公益营销,并没有明确受赠的慈善组织,指定受益人,由于受益人并不是具体的个人,也无法主张权利,目前,也没有建立在慈善捐赠中的公益诉讼制度。
3、如受赠人因为未收到捐赠受到损失,能否要求捐赠人进行赔偿?
目前,慈善法和民法典均没有受赠人未及时收到捐赠遭受损失,要求捐赠人赔偿的规定,因为捐赠属于自愿和无偿,在法律上无法作出这样的规定。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主要看捐赠人和受赠人的捐赠合同约定,如果有约定受赠人未收到捐赠受到损失可以向捐赠人要求赔偿的,就可以进行主张。
4、捐赠人因经济条件发生变化无力履行捐赠承诺,是否可以拒不履行?
可以。慈善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捐赠人公开承诺捐赠或者签订书面捐赠协议后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经向公开承诺捐赠地或者书面捐赠协议签订地的民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后,可以不再履行捐赠义务。根据上述规定,捐赠人不履行捐赠义务需要满足以下要求:第一,要有经济状况显著恶化的事实证明;第二,向捐赠协议签订地的民政部门报告;第三,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方可不再履行捐赠义务。
5、有人冒充慈善机构、虚构事实使人捐款的,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如果有人冒充慈善机构进行募捐的,该行为涉嫌诈骗,将由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是虚构事实使人捐赠的,根据慈善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当然虚构事实募捐,构成犯罪的话,同样由公安机关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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