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丨沈彬今年3月,中国内地有了第一部“个人破产”地方法规。大半年后,首位法律意义上的“破产人”产生。11月8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了首宗个人破产清算案件——呼某是一个单亲妈妈,之前经营一家文化公司,但是因为所在商场倒闭,公司也倒了,呼某负债近500万元。
2018年,呼某卖掉了唯一的住房,实际收款260万元,并坚持还债,仍欠100多万元。目前,呼某每月劳务收入约5000元,无固定工作,还要照顾孩子,只有不足4000元的家居用品。11月8日,深圳法院裁定呼某“个人破产”,在经过3年免责考察期后,呼某可免去剩余的债务,“重新做人”。“个人破产”对于中国人来说,还是一件新鲜事。
虽说大家老把“双11之后要‘破产’”之类的话挂在嘴边上,很多人其实并不明白“个人破产”的意思。就现代法律制度来说,“个人破产”不是一种处罚,而是“赦免”和重生,也是市场经济应该有的退出机制。因为没有个人破产机制,我国2006年颁布的《企业破产法》也被称为“半部破产法”。
去年,深圳地方立法试水个人破产制度,填补了这块空白。对于因经营失利、错误担保而背负下巨额债务,且明显没有清偿能力的个体来说,应给予其“重生”的机会。深圳一再明确,个人破产仅适用于“诚实但不幸”的债务人,而不是给“老赖”一个逃债的机制——至少立法理念是如此的。
就本案来说,呼某的确是欠了巨额债务,也努力通过卖房凑钱,但目前没有稳定工作,一个月只有5000元的劳务收入,还要日常开销、养育孩子,哪怕一个月能省下千八百块,用于偿还剩下的百万债务,少说也要几十年。再让她顶着“老赖”的名头,逼着还债,几乎不可能,也不人道。她就属于“诚实但不幸”的债务人,这时适用“个人破产”,对她,对债权人,对执行法官来说,都是一个解脱。
还得强调,“个人破产”不是想破就能破,要走严格的申请、债权申报、财产申报、债权人会议表决等一系列的复杂流程。特别是,破产申请必须取得“债权人会议”的同意,相关决议要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其代表的债权额要占债权总额的一半以上。
而且,债务人(破产人)还要必须承诺不能坐飞机头等舱,不能坐高铁一等以上座位,不能住三星以上宾馆,特别是借款1000元以上的,应当向出借人或者授信人声明本人破产状况。个人破产的落地,也是给债权人一个警示,钱不能随便借,真的会“虱多不痒,债多不愁”,债务人可能通过“个人破产”合法免除债务,那种“一万年也能追债”的事以后就不存在了(对于涉及深圳居民来说)。
所以说,从某种意义上讲,个人破产也是对债权人的一个提醒,因为存在个人破产,债权人在对外出借资金时应该提升风险意识,做好风控。这也符合金融的意义,让更有信用的人获得资金。在中国内地推行个人破产,这是破天荒的头一遭。这个机制需要在实践中打磨、完善,公众对个人破产的接受、认同也需要一个过程。大家对“破产人”呼某充满同情,同时也应注意到个人破产背后的道德争议、逃债风险。
比如,“PPT创业小王子”贾跃亭,在国内欠下一屁股债,然后去美国申请个人破产。债主都眼巴巴地等着还钱,而贾老板作为最大的“债主”,被哥哥贾跃民一度索赔超8亿美元,前妻甘薇索赔5亿美元。现在贾老板虽是“破产”之身,依然在资本市场混得风生水起。
再比如,香港著名艺人钟镇涛,2002年宣布破产后“躺平”了4年,因为期间赚来的钱都得用来还债。破产令在2006年解除后,钟镇涛拼命工作,2011年送了妻子一套1200万的豪宅作为生日礼物,而此时债主已经丧失了向他要求还钱的权利。这说明,个人破产背后的确存在道德风险,可能出现的问题是,有人眼看着巨债还不了了,在3年免责考察期里就地“躺平”,去啃儿、啃老,因为此时哪怕赚到钱还可能被用于还债,等到3年之后“满血复活”。
所以,目前个人破产还只是在深圳一个地方试点,还必须小心翼翼地实施。法院选择一个“单亲妈妈”作为第一个吃螃蟹的“破产人”也是经过深思熟虑的,关键是要确保“老赖”不能用破产逃债。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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