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新京报
记者:张晓兰 编辑:杨娟娟
新京报讯(记者 张晓兰)临近年底,多地发布预售资金监管方面的政策,以保护资金安全,防范化解房地产风险,保障购房者合法权益。12月22日,浙江省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三部门也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通知》,其中指出,严禁房企在监管账户外收取购房款,同时也严禁其提前、超额支付监管资金。
根据《通知》,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将购房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预购房款(定金、首付款、全款及分期付款中的后续资金)全部存入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存入其他账户;严禁在网签系统外售房和收取资金。发生以上行为的,由住建部门暂停销售、责令整改。
与此同时,《通知》明确了预售资金监管额度核定标准,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申报预售资金监管额度时,预售资金监管额度不得低于监管项目工程预算清册总额的130%。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还要求,严禁提前、超额支付监管资金,开发企业、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申报支付工程款,监理单位要严格审核签证,监管银行要严格审核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使用申请;此外,《通知》还提出,需要严把“非工程款”的支出,并强化数据实时共享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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