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5日,上海市政府发布《关于进一步支持农民相对集中居住工作的实施意见》(简称《实施意见》)。
对于此次《实施意见》的出台背景,上海市政府解读指出,2019年5月,市政府印发《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和《关于切实改善本市农民生活居住条件和乡村风貌 进一步推进农民相对集中居住的若干意见》(简称21号文),启动了新一轮农民相对集中居住工作。此次发布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加大了对农民相对集中居住工作的支持力度,是对21号文的有效补充。
按照《实施意见》总体要求,“十四五”期间,农民相对集中居住工作要继续坚持引导进城镇集中为主,平移集中、货币化退出等多种方式并存,聚焦“三高两区”重点推进,支持鼓励以街镇为单位成片整建制推进。
具体而言,农民相对集中居住工作具体分成两阶段实施。第一阶段为,到2022年末,按照21号文明确的2022年既定目标,保持基本政策稳定和各方预期稳定,确保按照主要节点目标完成5万户农户实现相对集中居住任务;第二阶段为,2023-2025年,结合市政府要求和各区实际,合理确定年度目标任务,基本完成“三高两区”范围内有意愿农户的相对集中居住任务。
在资金投入方面,《实施意见》明确,增加市级资金投入,实施市级奖补政策、对货币化退出给予市级资金补贴。
按照此次公布的新政,在实施市级奖补政策方面,在21号文明确的市级资金补贴政策基础上,对按时完成2019-2022年市级核定目标的区,以2019-2022年累计完成户数为基数,市级财政按照进城镇集中居住(含货币化退出)每户7万元、平移集中居住每户1.5万元标准给予奖补。对未完成总量任务的区,不给予奖补资金(已预拨的资金予以追回)。奖补资金主要用于农民安置房或集中居住点的基础设施配套,具体由各区统筹安排。
对货币化退出给予市级资金补贴,对宅基地使用人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包括农转居的非农户),按照自愿原则实行货币化退出的,市级财政参照进城镇集中居住资金政策标准,给予差别化的按户定额补贴和土地出让金返补。对房屋继承户按照自愿原则实行货币化退出的,市级财政给予40万元/亩的节地补贴。
在规划土地的支持政策方面,《实施意见》显示,优化农民安置地块选址。鼓励各相关区利用新城规划居住用地作为农民安置地块。在满足地区风貌整体管控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容量的前提下,安置地块容积率经论证后可以提高至2.5。
同时,优化深化平移集中居住点选址方案,确保规模适中、选址合理、配套完善、布局优化。农民进城镇集中居住安置地块涉及农转用的,可参照增减挂钩政策,申请使用市级周转指标,所需指标应保尽保,周转期限最多可至5年。
此外,探索实施宅基地减量土地指标奖励政策。对按时完成市级核定目标的区,给予宅基地减量土地指标奖励,具体为按照减少宅基地面积的10%给予净增建设用地指标奖励。
《实施意见》还指出,支持各区以街镇为单位成片推进。对有意愿以街镇为单位推进农民相对集中居住的,支持整区域推进、成片实施。鼓励各区盘活利用存量房源。对区属征收安置住房,由各相关区负责建设、供应与使用的统筹管理,鼓励优先用于农民相对集中居住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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