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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京报
新京报讯 (记者张晓兰)8月19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简称“北京市住建委”)网站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商品住房销售管理的通知”(简称“通知”),对商品住房项目预售许可的办理、延期及资金监管等事项进行明确。
通知提出,商品住房项目(含共有产权住房)可按栋申请办理预售许可,最低规模不得小于栋,不得分层、分单元、分套(间)申请;地下可售仓储、车位等可单独申请办理预售许可;按预售许可范围进行预售资金监管,对已纳入监管范围的预售资金不重复监管。
与此同时,开发企业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时已承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的,申请预售许可应按照承诺价格填报“一房一价”;未承诺价格的,同一施工许可证批准范围内的楼栋,后期申报预售价格不得超过前期同品质产品申报预售价格。
此外,商品住房项目预售许可截止日期为预售方案中确定的房屋交付日期,预售合同中约定的房屋交付日期应与预售方案中确定的交付日期一致。
对于预售许可确需延期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依法向项目所在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提出延期申请,延期期限每次不超过6个月,截止日期为不动产首次登记日期。而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延期时,如项目尚未交付,应提交预售许可延期申请及确保项目交付的书面承诺、措施等,确保预售资金专项用于工程建设。
通知还指出,商品住房项目按规定办理现房销售备案手续后,确因司法查封或行政限制解除、预售合同解除等原因,符合现售条件但未纳入备案范围的房屋,可再次申请办理现房销售备案手续。
编辑 杨娟娟
校对 柳宝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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