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注意的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时只划分责任,不确定责任比例。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事故责任认定书中只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划分为承担全部责任与无责,承担主要责任与次要责任,承担同等责任,而并不明确当事人应承担100%、70%、30%或50%的责任。
而对于责任比例的确定,需要区别以下两种类型:一是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二是机动车与行人及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
一、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
(一)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不负责任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承担70%的赔偿责任;负次要责任的,承担30%的赔偿责任;
(三)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负同等责任的,各自承担50%的赔偿责任。
二、机动车与行人及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
不同地区对责任比例的划分会存在一定的差异,但在确定责任比例时,往往是基于保护弱者方面考虑。此时,非机动车和行人相对机动车一方来说是弱者,因此,一般认为:
(一)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二)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有的地区认为承担80%的赔偿责任,有的地区认为承担70%的赔偿责任;负次要责任的,有的地区认为承担40%的赔偿责任,有的地区认为承担30%的赔偿责任;
(三)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同等责任的,承担60%的赔偿责任。
【法条指引】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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