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价格垄断
价格垄断是垄断厂商凭借自身的垄断地位(即在一个行业内,某些企业所占份额很大,既可决定产量又可操纵产品价格),为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制定垄断高价或垄断低价的行为。通过垄断价格行为,垄断者或垄断部门可获得高额垄断利润。
二、国家明令禁止的价格垄断协议行为
国家发改委于2011年1月4日公布《反价格垄断规定》,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固定或者变更价格的八种价格垄断协议。
近年来,随着市场竞争领域的扩大和竞争程度的加深,在一些行业和地区,违反竞争法律的现象日益增多,限制竞争的手段不断翻新,各种形式的价格联盟和滥用垄断地位行为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危害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并公布了《反价格垄断规定》和《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并已于2010年12月29日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7号和第8号公布,将于2011年2月1日起实施。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反价格垄断规定》,对价格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等价格垄断行为的表现形式、法律责任作了具体规定。主要包括: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固定或者变更价格的八种价格垄断协议;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固定商品转售价格和限定商品最低转售价格的协议;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从事不公平高价销售、不公平低价购买、在价格上实行差别待遇、附加不合理费用等六类价格垄断行为。 《反价格垄断规定》指出,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八种价格垄断协议:
(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和服务(以下统称商品)的价格水平;
(二)固定或者变更价格变动幅度;
(三)固定或者变更对价格有影响的手续费、折扣或者其他费用;
(四)使用约定的价格作为与第三方交易的基础;
(五)约定采用据以计算价格的标准公式;
(六)约定未经参加协议的其他经营者同意不得变更价格;
(七)通过其他方式变相固定或者变更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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