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名臣陈宏谋在《在官法戒录》中引用了顾炎武的话——可能是出于提高此书的可信度——不过他的引用是有所选择的(他没有引用《郡县论》)。
在他的评论文章中,经常把顾氏之言改头换面。试举一例,在《郡县论》里,顾炎武极力主张从本地的地方俊杰中挑选县令,摒弃回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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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这样的设定,他认为住在当地置产立业的官员在管理地方上更有责任心,也更能体察地方需求。
另外,由于对当地情况相当了解,此种官员能免受下属操纵从而能更好地控制自己的下属。不无讽刺意味的是,《在官法戒录》中他针对顾炎武的评论严肃地指出,由当地居民出任的下级属吏也会对地方利益有所顾念,头脑敏锐的官员可以对此加以利用,作出对民众有益的事情来。
这里我们已经体会到比起人们对属吏普遍特有的讽刺挖苦的态度来,陈对属吏的看法显得宽和仁慈。
但这并不表示陈对属吏想法天真单纯。在他漫长的官宦生涯中,曾目睹属吏的欺诈行为不胜枚举,涉及为官的方方面面,包括诉讼程序、粮仓管理、赈灾救济、蓄水工程的维护、盐业及矿业管理、科举考试的组织、甚至还有表彰"节孝"的职责。
每当制定一项新的地方政策时,他就一定会告诫他的县级下属警惕属吏们在执行政策时徇私舞弊的不良行为。
陈在处理属吏的每一桩渎职行为时是毫不留情的。他定期开展惩治和清理工作,并按罪论处最恶劣的腐败行为。
他还四处网罗受人尊敬、忠实可靠的人士,将他们安插在属吏四周,取代属吏行使管理职权(从某种意义上说,在整套地区粮仓管理项目中,陈选用本地的大地主【“社长”】 而不是衙门属吏担任领导就是一个例证)。
在下文中我们会更全面地看到陈谋求多种方法,利用更加完备的收据和记录系统以及联络程式监督他们,使之能够尽职尽责。
例如从1740年开始,他制定一项新政策,地方官员上报的诉讼文书卷宗必须有负责官员的签字。这样一来,一旦出现玩忽职守的情况就能按图索骥地追查责任人。
换句话说,陈十分了解属吏都有为官不仁的倾向,他喜欢在县令面前引用前人惯用的训令:"所谓用吏役而不为吏役用。"
不过在对衙门属吏问题的分析中,他虽然经常听取时下的普遍意见,却也时时加入一些个人的看法。
首先他承认在当时政府的管理中,属吏已是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他坚称,实际上“民生已为他们所控",他也承认由于当时的人口激增和社会事务的日益庞杂,地方官员的工作负担更为沉重。
这一局面的一个结果便是地方官员不得不雇佣超出朝廷规定数量之外的属吏,因而无力顾及他们的工作表现。
针对这一情况,陈宏谋很有远见地重申县令必须亲历其境————“及民”——他认为官员的懈怠与属吏的不当行为有直接的联系。
但是事实上他了解马虎懈怠的官场习气并非唯一的问题,而扭转这一习气使官员兢兢业业也不是唯一的解决方法。
造成这种不良局面更为根本的原因是官员和属吏离心离德,两者的态度和观念完全"取向不同"。
陈宏谋更进一步地将两者的背离归结为社会对属吏地位毫无理由地贬损。他的《在官法戒录》正是立论于此。
在这本相当精彩的书里,陈描述了上述贬损出现的历史背景,共分两个阶段。
他认为在远古时代,地方属吏之职均由本地倍受尊崇的贤达人士履行,但是公元前3世纪秦始皇建立帝国时增设行政机构,派遣地方官员改变了这一做法,不过一切还不算太糟。
陈和帝制后期的儒学家们一样,对秦朝法家主导的政治制度嗤之以鼻。而且,尽管他在行政实践中偏爱集权化管理,但在理论上和宋代的新儒家一样,不满于中央集权体制。
独尊儒术的汉朝在公共服务方面部分地恢复了古代的人本传统,由此成为陈心目中属吏拥有尊严的最后时代(所以在《在官法诫录》中,陈宏谋引用的绝大多数事例都出自汉代)。
属吏地位下降的第二个也是决定性的阶段是采用科举考试选拔官员的唐宋时期。陈宏谋令人信服地提出一个听来颇为刺耳的看法:
这种办法实际上宣布了官员——官位的拥有者——是“君子”,与此相对,无官位在身的属吏就要低人一等。
几乎与此同时他们的行为也开始卑劣起来。陈宏谋对清朝属吏问题由来的分析,使他提出了与众不同的解决方法。
1737年初,身任云南布政使的陈宏谋在给朝廷的一份奏折中提出了一套最根本的措施,由于写于走马上任之初,即在乾隆因他执意告发广西征地丑闻而要将他革职的不久之前,这份奏折同他在广西事务上采取的行动都反映了他对乾隆朝和前朝的政治环境差异还不能明确把握。
陈在奏折的第一条建议里提出了一个彻底的具有结构性的解决途径。他主张朝廷应规范县级属吏的任命制度,去除编外人员,并给予县政府足够的拨款,使每个属吏都能获得足以维持生计的薪俸。
这同时也是“体恤”为公众效力的人,借以清除他们在地方上强行收取不合理费用的"陋规"。陈指出一旦属吏的薪俸成为县预算的固定的组成部分,“陋规”就能被彻底地消除。
毋庸讳言,这自然也意味着国家要增加税收并在相当程度上扩大正式的国家官僚队伍。陈宏谋的上述提议显然是对雍正帝实行的所谓"耗羡归公"的改革措施的一种延伸。
“耗羡归公”旨在把大范围内的地方政府开销建立在规范化的财政制度的基础之上,而提倡"宽"政、在财政政策上态度保守的乾隆皇帝不十分情愿去延续这一举措。
因而乾隆在答复陈的提议时简短而轻描淡写地写道:“考虑欠周,实行困难。”陈只好就此作罢。然而此后他继续倡议通过预算的手段来解决属吏的腐败问题。
比如1746年在陕西时他开展了一场全省范围内的运动,把他认为可以容许存在的"陋规"一一登记,并删除所有其他的“陋规”。
此外,在写于1743年的《在官法诫录》中,他谨慎地表明,由于属吏待遇太差,乱收费的情况已无法避免。
不过在其后的文章里,他从另外一个角度说明了在属吏问题上的基本看法,正是这一看法使他广为人知。
1737年陈上呈了一份奏折,提出了两条建议,其中的第二条恰恰反映了他的上述想法。他主张给予县级及县级以上的属吏年度考核,对他们的表现作出相应的评估。
他还认为,“其中出类拔萃者”可获得提拔,甚至升任正式官职。考核制度有利于“鼓励”属吏不断进取,端正服务行为——这正是现存体制中缺乏的激励机制。
乾隆显然对此甚感不解,因为陈的第一条建议与此“大相径庭"。在第一条建议里,陈提议改革预算,乾隆答应对此加以考虑。
可是看起来事情到此为止了;徐栋在1838年写成的《牧令书》中简略地提到陈宏谋的这些建议,但丝毫未谈及任何结果。
而陈一生始终心存此念。陈宏谋在许多场合都重申本着以人为本的精神对待衙门属吏。属吏虽貌似虎狼,心术不正,但他们终究是人,和所有的人一样"天良"未泯,生来就有自尊,知"耻"。
所以,尽管为了生计他们变得唯利是图(陈的观点类似于“权力腐败论”),他们固有的人性能"化"或"提醒"他们从善为民。
陈十分看重人的个性,他认为不能将属吏们一概而论,忽视对他们个人的德行教育是错误的,它违背了孔子的“有教无类”之原则。
陈表达近代早期时代人们的情感,坚持认为并非只有考取功名之士才是君子,而是“人人”皆能成“君子”,这道出了生活在近代早期的众人的心声。
历史上确有不少属吏被提升为受人尊敬的官员。陈宏谋立场的核心是属吏其实比普通民众更堪造就。
因为他们大部分出自书香门第,有文化,都至少接受过《四书》、《五经》教育。因此尽管他1743年编撰的《在官法戒录》言辞古奥,他还是要求省内各县县吏人手一册,并坚信这样做是有实际意义的。
除要求属吏的文化素养较高以外,陈认为另有一层原因使他们能很好地去完善自我的品行:他们"有志"于改善自我。
他们自愿选择成为属吏,为不满农村的生活环境而努力寻求一条充满挑战的个人发展之途,这表明他们是渴求成功的。
也正是出于这份追求个人利益的勃勃雄心,他们行为不端、令人生厌。然而陈用伟大的新儒教诗人、政治家苏轼的话说明渴望成功的意志能够促人完善自我。
在引用顾炎武对《周礼》百官设置的评论时(《周礼》是帝制后期地方自治理念灵感的来源之一),陈认为顾意在强调尊重属吏,肯定他们内在的“自重”和自我完善之心。
陈又补充说,在管理下属时,这是远比恫吓惩罚来得高明的做法。在另一处引用顾文的地方,陈对顾要求奖励学习经书典籍的属吏建议表示赞同。
不过,从总体上看,陈宏谋是有选择性地阅读顾的作品。事实上,在他的《在官法戒录》中,陈强调自己并非要靠改变法规条例(顾炎武在《郡县论》中提倡法制改革)来解决属吏渎职的问题,而是要通过循序渐进的办法“一次一人”唤醒属吏的良知。
在我看来,陈对管理下级属吏问题的思考在两方面富有鲜明的近代初期的时代特征。第一,尽管带有理学色彩的道德主义,陈认为要消除官员与属吏的隔阂、激励后者更好地服从国家意志,最好的办法是有利于个人进步的物质刺激。
陈庆幸生于一个有着前所未闻的社会流动的朝代,人人都有进取的机会。
陈宏谋一方面担心这种流动可能带给社会某些无序,但总体上它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因为它为那些以天下为己任的人提供了机会。
陈认为与其贬斥属吏苛待民众,不如在没有有关论据之前给予他们肯定的判断,创造性地利用这种充满机遇的时代,奖励他们更多向上晋升的机会。
第二,陈宏谋分析的基础是他认为每个人在本质上是相同的——都是有“天良”的。但是他在运用这个观念处理属吏问题时,并不赞成国家给予个人(或地方)更大的“自由”。
相反,陈宏谋为了改造属吏,试图把他们纳入官僚阶层,与他早年提出并为皇帝否定的向属吏发俸禄的观点一样,这实际上(如果不是在理论上)试图以他的个人自律思想为一个更大、更强有力的正式国家机构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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