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6日,教育法修正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二审稿”)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二审,草案二审稿进一步完善了对于冒名顶替入学行为和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此次修法的相关规定回应社会关切,直击社会痛点,令人印象深刻。一者,针对此前几起冒名顶替案件中幕后责任人认定、处罚的难题,草案二审稿明确规定:“组织、指使盗用或者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的,属于公职人员的,依法给予开除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无论是此前的湖南罗彩霞案,还是湖北王俊亮案,抑或是河南周口王娜娜案,一个共同的特点是:顶替者背后均有着一连串的公职人员“失守”的情形。任何一起冒名顶替上学案,都不可能是“一个人的战斗”的结果。每一个可能触及的环节,都有可能成为放水的闸门,唯有严查、严惩背后的一只只黑手,才能从根本上遏止类似行为。
再者,禁考年限的调高,也体现了源头治理的政策考量。草案二审稿明确:对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的,将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的年限,由草案一审稿规定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修改为“二年以上五年以下”。
相比之前的“一至三年”,修改后的“二至五年”,显然更严厉,直接指向那些心存侥幸的学生和家长,一旦被查实,就不是轻描淡写的罚酒三杯,而是有可能错失大好年华的严厉禁令。
当然,纵然如此,这一改动仍体现了“给出路”的政策善意。对于一个年轻人来说,只要真心悔改,二至五年的禁考期限,并非完全没有出路。
冒名顶替入学性质十分恶劣,不仅直接损害了被顶替学生的社会流动机会,给学生带来不可逆的伤害,也败坏了这个社会正常的考试遴选秩序,侵害了社会诚信和社会公正,对此必须严厉惩处。
尽管在一个越来越多元化的社会环境中,人才的生成越来越难以经由一条路径实现,但无论如何,当下的高考仍是最为公开、公平、公正的选拔,必须依法维护考试秩序,确保社会公正,不能听任一次次触目惊心的冒名顶替入学案击穿社会底线。
这就要求,一方面,加强社会诚信建设,减少并杜绝任何不劳而获的剽窃行为;另外,也要从制度层面强化治理,特别是针对顶替案背后的权力操纵,以及类似的灰色利益链,采取更为严厉的惩处措施。
此次修法,很好地体现了百姓的诉求、社会的期待,也传递给社会一个积极的信号:任何胆敢以身试法者,必将遭到凌厉的雷霆暴击。(黄羊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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