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日前发布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教育部17日举行发布会,对新修订的条例进行了解读。条例明确,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也不得转为民办学校,其他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育部表示,将全面规范“公参民”办学。
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司长刘昌亚介绍,2020年全国共有民办学校18.67万所,占全国各级各类学校总数的比例超过三分之一;在校生5564.45万人,占比接近五分之一;民办学校涵盖了从学前教育到高等教育、从非学历教育到学历教育、从普通教育到职业教育的各个层次和类型。民办教育已经成为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
为了营造更加公平的办学环境,条例规范了公办学校参与办学的行为,明确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也不得转为民办学校。除了职业教育公办校外,其他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对此,刘昌亚说,公办学校以品牌输出方式参与举办民办学校,是特定历史阶段的产物,但也产生了较多的问题。一方面,稀释了公办学校本身的品牌资源,加剧教育焦虑,由此衍生出社会问题;另一方面,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利用公办学校的优质品牌,采用民办学校的收费机制,对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都造成了不公平竞争,扰乱了教育秩序。因此,条例重点规范了这一办学形式。下一步,教育部还将出台细化文件,全面规范“公参民”办学。
此外,条例明确实施学前教育、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的招生权,并进一步规范了民办学校的招生行为。
(原标题:教育部解读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将全面规范“公参民”办学)
来源:北京晚报记者张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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