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4月,南京市生态环境部门接到信访投诉反映南京某汽车零部件公司,车间内外长期散发刺鼻气味。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到达现场,该单位正常生产,企业建厂时建有一套活性炭吸附装置用于处理喷漆废气,因环保要求的逐步提高,企业先后将填漆、烘干、丝网印刷等有机废气也接入该废气治理设施,但未对该套废气治理设施进行重新评估、升级。现场检查发现,活性炭表面可见明显的脏堵,更换频次及更换量均不符合环评要求,疑似污染治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现场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该单位废气排口进行检测,其中喷漆废气排口非甲烷总烃为51.9mg/m3,超过《表面涂装(汽车零部件)大气污染排放标准》(DB32/3966-2021)表1标准(标准40mg/m3)。
记者了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生态环境部门对该企业进行立案查处,处罚款16万元。
随着环保要求的逐步提高,企业在环保方面的措施不应是一成不变的,当企业生产工艺、污染治理环节发生较大变化时,应重新对生产工艺和相应的污染治理环节进行评估、升级、改造,确保污染治理设施满足实际需要,杜绝“小马拉大车”的现象。(通讯员 房军 记者 刘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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