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京市生态环境局发布案例,2022年3月22日,执法人员对某公司进行双随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主要生产金属和塑料件,主要工艺涉及注塑、成型、打胶等。虽然该公司注塑车间打胶工段已配套安装废气收集处理设施,但打胶工段的传送带连接口未完全封闭,造成VOCs废气无组织排放。
经查,该公司打胶工段虽然已经配套安装废气收集处理设施,但打胶工段的传送带连接口未完全封闭,现场异味较大,造成VOCs废气无组织排放。该地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该公司进行立案查处,处罚款6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目前,仍然有部分企业未能按规范操作,造成VOCs废气散逸无组织排放。相关单位应当以案为鉴,及时开展自查自纠,进一步加强主体责任意识,加强员工管理教育,防止挥发性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通讯员 王娟 记者 刘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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