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新闻发布会获悉,《山东省反食品浪费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7月28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石晓介绍,《规定》突出问题导向,重点规范食品浪费明显领域,如餐饮服务、婚丧嫁娶、商务用餐、公务用餐、单位食堂等。
《规定》明确,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在显著位置张贴或者摆放节约食物、杜绝浪费的标识,提醒消费者适量点餐;为消费者按需提供半份菜、小份菜等不同规格的选择;为消费者提供环保卫生的打包服务。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不得误导、诱导消费者超量点餐。误导、诱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餐饮服务经营者不得设置最低消费额。设置最低消费额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明确规定婚丧嫁娶、商务活动、朋友和家庭聚会等需要集体用餐的,应当抵制铺张浪费陋习;要求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将反食品浪费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鼓励单位食堂实施就餐动态管理,实现按需制作。明确规定公务活动用餐应当科学合理安排饭菜数量,原则上安排自助餐;不具备自助餐条件的,可以安排简餐或者份餐。规定教育机构食堂或者供餐单位应当根据学生民族、年龄等情况,科学营养配餐,丰富餐品选择,按需供餐。
《规定》加强舆论监督,建立健全举报奖励制度。明确规定禁止制作、发布、传播浪费食品的节目或者音视频信息。广播电台、电视台、网络音视频服务提供者制作、发布、传播宣扬量大多吃、暴饮暴食等浪费食品的节目或者音视频信息的,由广播电视、网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此外,《规定》建立健全反食品浪费举报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或者举报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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