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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教师犯罪后隐瞒情况仍从业?三部门发文要求落实从业禁止制度

时间 2022-11-11 15:57:21 来源:顶端新闻  

顶端新闻记者 高鑫

11月11日,最高法会同最高检、教育部发布《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三部门负责人答记者问时说,《意见》对于准确适用从业禁止制度,依法惩治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犯罪,建设平安清朗校园环境,必将发挥重要作用。

【在教职员工犯罪案件判决生效后 法院应当向教育行政部门送达文书】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顶端新闻记者注意到,《意见》共10条,自本月15日起施行。《意见》明确了司法机关在办理教职员工犯罪案件中适用从业禁止、禁止令规定的具体规则。

《意见》规定,教职员工实施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禁止其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

教职员工实施前述规定以外的其他犯罪,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判决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或者依照刑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适用禁止令。

《意见》还规定了在教职员工犯罪案件的判决生效后,人民法院应当向教育行政部门送达裁判文书。判决生效后,人民法院应当在三十日内将裁判文书送达被告人单位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必要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裁判文书转送有关主管部门。因涉及未成年人隐私等原因,不宜送达裁判文书的,可以送达载明被告人的自然情况、罪名及刑期的相关证明材料。

《意见》提到,教职员工犯罪,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后,所在单位、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可以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等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理、处分和处罚。符合丧失教师资格或者撤销教师资格情形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收缴其教师资格证书。

【用人单位要自觉落实从业查询 坚决防止被禁业者进入教职队伍】

最高法研究室、最高检第九检察厅、教育部教师工作司负责人还就《意见》回答了记者提问。

上述负责人介绍,为了防止犯罪人“重操旧业”、再次犯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增加第三十七条之一,规定了从业禁止制度。为了强化对未成年人保护,2020年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新增了第六十二条,针对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规定了终身禁业制度,明确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依法向有关机关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同时明确,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对工作人员是否具有上述违法犯罪记录进行查询。通过查询或者其他方式发现其工作人员具有上述行为的,应当及时解聘。

上述负责人坦言,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后,对符合第六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在判决中要否作出、如何作出从业禁止的决定,存在不同认识,实践中判法也不一致,有的甚至对本应终身禁业的情形只判处了一定期限禁业,引发社会议论。同时,由于教育行政部门不能及时掌握教职员工犯罪的判决结果,导致有的教师犯罪后隐瞒犯罪情况仍从事教师职业。

为此,最高法会同最高检、教育部研究起草了上述《意见》。下一步,将通过发布典型案例等方式,引导广大人民群众和用人单位充分认识从业禁止制度对于保护未成年人的重要意义,自觉落实从业查询制度要求,坚决防止被禁业人员进入教职队伍。对于未履行犯罪记录查询、从业禁止制度的单位,及时提出建议,推动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学校保护和社会保护协同发力,共筑未成年人保护立体屏障。

标签: 未成年人 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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