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控管理不到位:2020年7月,泰康人寿山西分公司通过“英才”渠道招录个人代理人宋永军。该公司在招录过程中未对宋永军的品行、学历进行严格把关审查;入司后未按照公司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品质管理,也未及时发现其已于2020年12月被刑事拘留,直至2021年1月29日发现其涉刑时才解除了代理人协议。2021年11月16日,宋永军因欺骗投保人等行为,犯诈骗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4年。
泰康人寿山西分公司内控管理不到位行为,违反了《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落实保险公司主体责任加强保险销售人员管理的通知》“(五)建立销售人员管理责任体系。保险公司应按照《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保险公司中介渠道业务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19号)要求,归口专责部门对销售人员进行全流程管理。(十三)严密管理销售人员从业行为。保险公司应严格防范销售人员从业中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一条列示的禁止性行为,发现销售人员从业违法违规的,要即时惩戒和内部追责”以及《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内部管理,建立严格的内部控制制度”等规定。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规定,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西监管局决定对泰康人寿山西分公司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
产品说明会欺骗投保人:泰康人寿山西分公司在2021年3月至2022年5月期间召开的两场产品说明会中,存在欺骗投保人的问题。一是2021年3月20日组织开展产品说明会,主推产品为泰康人寿幸福世嘉保险产品计划。此次产品说明会上使用视频课件及讲解话术包含的内容与产品条款内容不符。参加上述产品说明会并购买泰康人寿幸福世嘉保险产品计划的客户共2人,涉及保单2件,保费合计12.09万元。二是2022年5月27日召开了“太原营销财富酒会”。该酒会上宣讲的“主讲灯片”中存有的部分内容与产品条款内容不符,并对与保险业务相关的政策作虚假宣传。参加上述酒会并购买“稳赢(两全保险)”的客户共14人,涉及保单14件,保费合计30.3万元。
(相关资料图)
泰康人寿山西分公司产品说明会欺骗投保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人身保险销售误导行为认定指引》(保监发〔2012〕87号)第五条“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以及办理保险销售业务的人员,不得在营业网点、公共场所等区域,或者利用产品说明会、新闻媒体、公司网站以及其它媒介等对有关保险产品的情况进行虚假宣传、第六条“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以及办理保险销售业务的人员,在人身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欺骗行为:(一)夸大保险责任或者保险产品收益、(二)对与保险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作虚假宣传”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西监管局决定对泰康人寿山西分公司罚款30万元。
编制虚假财务资料:2021年11月和2022年1月,泰康人寿山西分公司银保渠道分2次以外部招待名义,合计报销2.24万元购买苹果手机、平板电脑各1部,而实际用于内部员工奖励,财务资料记载不真实。
泰康人寿山西分公司编制虚假财务资料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西监管局决定对泰康人寿山西分公司罚款10万元。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同日公布的山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晋金管罚决字〔2023〕45号-48号)显示,王小江作为泰康人寿山西分公司高级专员,对泰康人寿山西分公司以下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分公司在2021年3月20日产品说明会,主推产品为泰康人寿幸福世嘉保险产品计划。此次产品说明会上使用视频课件及讲解话术包含的内容与产品条款内容不符,存在欺骗投保人的问题。参加上述产品说明会并购买泰康人寿幸福世嘉保险产品计划的客户共2人,涉及保单2件,保费合计12.09万元。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西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决定对王小江警告,并处4万元罚款。
刘强时任泰康人寿山西分公司总经理助理,对泰康人寿山西分公司以下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2021年11月和2022年1月,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分公司银保渠道分2次以外部招待名义,合计报销2.24万元购买苹果手机、平板电脑各1部,而实际用于内部员工奖励,财务资料记载不真实。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西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决定对刘强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
陈婷婷时任泰康人寿山西分公司太原本部智和团队负责人,对泰康人寿山西分公司以下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2020年7月,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分公司通过“英才”渠道招录个人代理人宋永军。该公司内控管理不到位,在招录过程中未对宋永军的品行、学历进行严格把关审查;入司后未按照公司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品质管理,也未及时发现其已于2020年12月被刑事拘留,直至2021年1月29日发现其涉刑时才解除了代理人协议。2021年11月16日,宋永军因欺骗投保人等行为,犯诈骗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4年。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西监管局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规定,决定对陈婷婷警告,并处0.4万元罚款。
胡常胜时任泰康人寿山西分公司太原本部(个险)营销部经理,对泰康人寿山西分公司以下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分公司在2022年5月27日召开了“太原营销财富酒会”。该酒会上宣讲的“主讲灯片”中存有的部分内容与产品条款内容不符,并对与保险业务相关的政策作虚假宣传,存在欺骗投保人的问题。参加上述酒会并购买“稳赢(两全保险)”的客户共14人,涉及保单14件,保费合计30.3万元。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西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决定对胡常胜警告,并处4万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五)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六)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虚构保险合同或者故意夸大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
(八)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九)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十)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评估机构,从事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或者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等违法活动;
(十一)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
(十二)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十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五)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六)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或者保险金;
(八)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九)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
(十)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 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保险机构或者其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由中国保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以下为全文: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金管罚决字〔2023〕44号
当事人: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分公司
地址: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晋祠路一段8号中海国际中心A座
主要负责人:刘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分公司(以下简称泰康人寿山西分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内控管理不到位
2020年7月,泰康人寿山西分公司通过“英才”渠道招录个人代理人宋永军。该公司在招录过程中未对宋永军的品行、学历进行严格把关审查;入司后未按照公司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品质管理,也未及时发现其已于2020年12月被刑事拘留,直至2021年1月29日发现其涉刑时才解除了代理人协议。2021年11月16日,宋永军因欺骗投保人等行为,犯诈骗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4年。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个人绩优代理人引进人员履历表、宋永军代理合同、宋永军毕业证书复印件、刑事判决书、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二、产品说明会欺骗投保人
泰康人寿山西分公司在2021年3月至2022年5月期间召开的两场产品说明会中,存在欺骗投保人的问题。一是2021年3月20日组织开展产品说明会,主推产品为泰康人寿幸福世嘉保险产品计划。此次产品说明会上使用视频课件及讲解话术包含的内容与产品条款内容不符。参加上述产品说明会并购买泰康人寿幸福世嘉保险产品计划的客户共2人,涉及保单2件,保费合计12.09万元。二是2022年5月27日召开了“太原营销财富酒会”。该酒会上宣讲的“主讲灯片”中存有的部分内容与产品条款内容不符,并对与保险业务相关的政策作虚假宣传。参加上述酒会并购买“稳赢(两全保险)”的客户共14人,涉及保单14件,保费合计30.3万元。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产说会视频课件及录音文字版、主讲灯片、情况说明、询问笔录、保单系统截屏、缴费记录、产品条款等证据证明。
三、编制虚假财务资料
2021年11月和2022年1月,泰康人寿山西分公司银保渠道分2次以外部招待名义,合计报销2.24万元购买苹果手机、平板电脑各1部,而实际用于内部员工奖励,财务资料记载不真实。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财务凭证、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内控管理不到位行为,违反了《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落实保险公司主体责任加强保险销售人员管理的通知》“(五)建立销售人员管理责任体系。保险公司应按照《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保险公司中介渠道业务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19号)要求,归口专责部门对销售人员进行全流程管理。(十三)严密管理销售人员从业行为。保险公司应严格防范销售人员从业中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一条列示的禁止性行为,发现销售人员从业违法违规的,要即时惩戒和内部追责”以及《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内部管理,建立严格的内部控制制度”等规定。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泰康人寿山西分公司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
上述产品说明会欺骗投保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人身保险销售误导行为认定指引》(保监发〔2012〕87号)第五条“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以及办理保险销售业务的人员,不得在营业网点、公共场所等区域,或者利用产品说明会、新闻媒体、公司网站以及其它媒介等对有关保险产品的情况进行虚假宣传、第六条“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以及办理保险销售业务的人员,在人身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欺骗行为:(一)夸大保险责任或者保险产品收益、(二)对与保险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作虚假宣传”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我局决定对泰康人寿山西分公司罚款30万元。
上述编制虚假财务资料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我局决定对泰康人寿山西分公司罚款10万元。
综上,我局决定对泰康人寿山西分公司警告,并处罚款41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西监管局
2023年9月6日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金管罚决字〔2023〕45号
当事人:王小江
住址:太原市漪汾街
职务: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分公司高级专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分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当事人对以下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分公司在2021年3月20日产品说明会,主推产品为泰康人寿幸福世嘉保险产品计划。此次产品说明会上使用视频课件及讲解话术包含的内容与产品条款内容不符,存在欺骗投保人的问题。参加上述产品说明会并购买泰康人寿幸福世嘉保险产品计划的客户共2人,涉及保单2件,保费合计12.09万元。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产说会视频课件及录音文字版、情况说明、询问笔录、保单系统截屏、缴费记录、产品条款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产品说明会欺骗投保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人身保险销售误导行为认定指引》(保监发〔2012〕87号)第五条“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以及办理保险销售业务的人员,不得在营业网点、公共场所等区域,或者利用产品说明会、新闻媒体、公司网站以及其它媒介等对有关保险产品的情况进行虚假宣传”、第六条“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以及办理保险销售业务的人员,在人身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欺骗行为:(一)夸大保险责任或者保险产品收益”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我局决定对王小江警告,并处4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西监管局
2023年9月6日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金管罚决字〔2023〕46号
当事人:刘强
住址:太原市小东门
职务:时任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分公司总经理助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分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当事人对以下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2021年11月和2022年1月,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分公司银保渠道分2次以外部招待名义,合计报销2.24万元购买苹果手机、平板电脑各1部,而实际用于内部员工奖励,财务资料记载不真实。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财务凭证、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编制虚假财务资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刘强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西监管局
2023年9月6日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金管罚决字〔2023〕47号
当事人:陈婷婷
住址:太原市尖草坪区
职务:时任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分公司太原本部智和团队负责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分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当事人对以下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2020年7月,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分公司通过“英才”渠道招录个人代理人宋永军。该公司内控管理不到位,在招录过程中未对宋永军的品行、学历进行严格把关审查;入司后未按照公司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品质管理,也未及时发现其已于2020年12月被刑事拘留,直至2021年1月29日发现其涉刑时才解除了代理人协议。2021年11月16日,宋永军因欺骗投保人等行为,犯诈骗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4年。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个人绩优代理人引进人员履历表、宋永军代理合同、宋永军毕业证书复印件、刑事判决书、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内控管理不到位行为,违反了《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落实保险公司主体责任 加强保险销售人员管理的通知》“(五)建立销售人员管理责任体系。保险公司应按照《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保险公司中介渠道业务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19号)要求,归口专责部门对销售人员进行全流程管理。(十三)严密管理销售人员从业行为。保险公司应严格防范销售人员从业中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一条列示的禁止性行为,发现销售人员从业违法违规的,要即时惩戒和内部追责。”以及《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内部管理,建立严格的内部控制制度。”等规定。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陈婷婷警告,并处0.4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西监管局
2023年9月7日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金管罚决字〔2023〕48号
当事人:胡常胜
住址:太原市小店区
职务:时任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分公司太原本部(个险)营销部经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分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当事人对以下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分公司在2022年5月27日召开了“太原营销财富酒会”。该酒会上宣讲的“主讲灯片”中存有的部分内容与产品条款内容不符,并对与保险业务相关的政策作虚假宣传,存在欺骗投保人的问题。参加上述酒会并购买“稳赢(两全保险)”的客户共14人,涉及保单14件,保费合计30.3万元。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主讲灯片、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系统截屏、产品条款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产品说明会欺骗投保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人身保险销售误导行为认定指引》(保监发〔2012〕87号)第五条“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以及办理保险销售业务的人员,不得在营业网点、公共场所等区域,或者利用产品说明会、新闻媒体、公司网站以及其它媒介等对有关保险产品的情况进行虚假宣传”、第六条“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以及办理保险销售业务的人员,在人身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欺骗行为:(一)夸大保险责任或者保险产品收益;(二)对与保险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作虚假宣传”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我局决定对胡常胜警告,并处4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西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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