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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产品并不等同于不合格产品 缺陷产品的认定需要同时满足三大要素

时间 2021-07-14 08:48:44 来源:大河健康报  

生活中我们总能听到一些缺陷产品召回的新闻,可到底什么是缺陷产品、如何召回?记者采访了河南省缺陷产品召回中心相关专家。

缺陷产品不等同于不合格产品

依据《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缺陷产品是指因设计、制造、警示等原因,致使同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消费品中普遍存在的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一般认为,缺陷产品的不合理危险有两种情况:一是产品本身不应当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如儿童玩具),但因设计、制造或警示上的原因,导致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这种危险即为“不合理的危险”。

二是某些产品因本身的质而具有一定的危险(如刀具),但在正常合理使用情况下,不会发生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又因产品设计、制造或警示等方面的原因,导致该产品在正常使用的情况下也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这种危险就属于“不合理危险”。

值得注意的是,缺陷产品并不等同于不合格产品,缺陷产品的认定需要同时满足安全、普遍、系统三大要素。

那么哪些产品能被称为缺陷产品?这两年在消费品使用中,由于产品缺陷出现的危险事件时有发生:抽屉柜没有被恰当地固定在墙上,导致儿童被砸伤;婴儿床护栏设计缺陷及安全警示标识缺失,导致儿童被夹伤;手机使用中电池突发燃爆等,这些都属于缺陷产品召回的范畴。

汽车、药品、化妆品等不在消费品召回范畴

根据《消费品召回管理工作指南》,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消费品的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召回程序等另有规定的,不在消费品召回管理范畴,如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草制品、机动车、特种设备、花爆竹等由专门法律法规进行管理的产品。

生产企业用于生产经营的专用设备不属于消费品召回管理范畴。

消费者可通过12315举报缺陷产品

消费者认为产品存在缺陷等,可以拨打12315,或者登录相关网站进行申诉举报,监管部门通知生产者通过补充或者修正警示标识、修理更换退货等措施,消除缺陷或者降低产品危害,从而达到召回的目的,保护消费者的安全合法权益。

需要提醒的是,消费者的缺陷线索报告信息仅作为消费品召回管理工作中的线索,召回主管部门不能据此作为调解消费纠纷、维权甚至损失赔偿的依据。

消费者的损失赔偿等问题应通过其他民事法律规定的途径进行解决。

消费者进行缺陷线索报告时,应提供产品类别、产品名称、产品品牌、问题描述、是否造成伤害以及联系人的姓名、地址、联系方式、证件号等信息。

河南省缺陷产品召回中心呼吁,了解缺陷产品召回制度,远离产品伤害,守护你我安全。(□顶端新闻·河南市场监管周报记者刘广辉)

标签: 缺陷产品 不等同 不合格产品 三大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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