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1日,由北京市法学会电子商务法治研究会主办的北京市法学会电子商务法治研究会第二次会员大会暨第九届电子商务法治高峰论坛在线上举办,与会专家围绕“平台经济治理法治化的实现机制”这一主题展开深入讨论。专家指出,在稳定经济、恢复市场的过程中,平台经济和平台生态起到了重要的支撑作用,但也出现了不少新问题,需要相关机构在平台经济治理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对相关政策、措施及法律法规等进行创新探索。
网络消费维权面临新问题
“2021年,北京市消费者协会受理消费者投诉4万件,2022年1—5月份受理投诉1.4万件,其中网络消费问题占比均达半数以上,主要涉及网络购物、在线旅游、预订机票、直播带货、网约车、教育培训等领域。其中,网购物流配送、货不对板、商品质量、售后服务、虚假宣传、假冒商标等问题比较突出。”北京市消协秘书长杨晓军对《中国消费者报》记者表示,新商业模式层出不穷,网络消费具备虚拟性、隐蔽性、技术性,消费者各项权益的维护比线下消费面临更多难题,迫切需要社会各方参与。
北京大学法学院薛军教授认为,《电子商务法》在制定时,我国电子商务处于高速发展时期,其是以典型的电商平台作为潜在的规范对象。随着电子商务新业态的快速发展,短视频平台、社交媒体平台、网约车平台等新平台快速崛起。“现在面临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即如此类型多元的平台如何与《电子商务法》有关平台责任的规定建立起适用上的对应关系。”薛军说。
中国商务广告协会数字营销研究院院长马旗戟表示,基于对消费者行为、心理等方面的研究发现,近两年多来,特别是近一段时间,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的怀疑和保守心理显著增强,个人隐私保护及消费维权意识显著提升,同时过激性维权行为也有所增加。
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侯雪梅对《中国消费者报》记者表示,在数字经济时代,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客观环境和过去线下交易时的客观环境相比发生了很大改变,甚至在某些层面上发生了颠覆性改变。“既然客观环境发生了改变,消费者权益保护也要紧扣时代的脉搏,要从社会发展的现实出发与时俱进、不断创新。”侯雪梅说。
探索平台经济治理新机制
2020年9月,北京互联网法院对一起直播带货主播销售仿冒手机案进行公开宣判。据了解,消费者王某某通过直播间购买了主播许某某私下销售的一款手机,收货后发现手机系仿冒机。经沟通无果后,王某某以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为由将许某某、直播平台起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许某某抗辩其出售的是自己的二手手机,不应认定为经营者身份。北京互联网法院经审理后认定主播许某某作为经营者构成欺诈,应承担退一赔三的赔偿责任,直播平台尽到了相关义务不承担责任。
“有流量的主播和普通消费者进行平台交易与一般交易有什么区别,其身份认定关系到直播营销的产业模型和产业业态的健康发展。”北京互联网法院院长张雯对《中国消费者报》记者表示,在坚持“裁判树规则,规则促治理,治理助发展”理念的同时,北京互联网法院坚持沉入场景、贴近产业、解构模型、跟住技术、规范和涵养并重,并保持谦抑性的司法态度,合理界定一些边界行为,对新技术、新模式持等一等、看一看的心态,以此平衡各方利益,构建共治新格局,促进平台经济在法治轨道上健康发展。
侯雪梅认为,在数字经济时代,尤其是在以社交型、共享型为代表的新消费模块里,有必要建立一种动态的权益保护平衡体系,构建多维度、系统化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模式,建立立体化、多部门、综合性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引入多元的治理规范和治理工具,兼顾多元利益群体,以促进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
“近两年,我们通过对大数据进行梳理,以此为基础,按阶段、按领域进行投诉公示并对投诉排名前10位的平台进行约谈,点评消费热点等。”杨晓军表示,今后,北京市消协仍将聚焦网络消费投诉热点难点,探索新消费领域问题治理机制,在对消费新问题进行研究的基础上,邀请各方专家参与,共同商讨解决办法,以加大维权工作成果的转化。
张雯则表示,与以往一个诉讼往往只对应一个法律关系不同,在互联网消费场景下,往往是一个诉讼代表着一类问题或者是一对多的问题,因此,司法机构应探索互联网时代司法供给的新模式,探索示范性诉讼、公益性诉讼在互联网领域的适用。(■本报记者 桑雪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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