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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新《汽车三包规定》中有利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亮点条款进行了解读

时间 2021-08-09 09:28:08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日,市场监管总局对外公布了《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以下简称新《汽车三包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该规章在2013年施行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的基础上,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改。《中国消费者报》记者采访了湖北省汽车三包争议处理专家黄嵘、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副秘书长王都和广东省市场监管局特聘汽车三包争议处理专家黄宏燕,对新《汽车三包规定》中有利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亮点条款进行了解读。

动力蓄电池应明示衰减限值

第九条:三包凭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产品品牌、型号、车辆类型、车辆识别代号(VIN)、生产日期;……(七)家用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产品的动力蓄电池在包修期、三包有效期内的容量衰减限值;(八)按照规定需要明示的其他内容。

黄嵘:车载动力蓄电池跟普通锂离子电池一样,电池容量会随时间和使用而逐渐衰减,自然衰减是锂离子电池自身特造成的,因此,质量的界定成了一块模糊地带。该条款第七项要求,三包凭证明示动力蓄电池的容量衰减限制,将是未来判断动力蓄电池是否存在质量问题的重要依据之一,可以大大减少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争议。但是,动力蓄电池衰减是电池的固有特,衰减的快慢与温度、使用、电池充放电情况等众多因素有关,如何测量和分析蓄电池的衰减可能会成为公众关注的重点话题,目前管理部门正组织业内专家制定相关标准。

增加汽车生产者协助义务

第十一条:生产者应当积极配合销售者、修理者履行其义务,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销售者、修理者按照本规定提出的协助、追偿等事项。

王都:新《汽车三包规定》第二章“经营者义务”部分,在明确销售者三包责任的同时,明确了生产者、经营者、修理者的义务,尤其是第十一条,特别强调了生产者对销售者、修理者的协助义务,要求生产者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销售者、修理者按照本规定提出的协助、追偿等事项,有利于三包方案的确认和责任履行。

三包凭证丢失可免费补办

第十四条:消费者遗失三包凭证的,可以向销售者申请补办。销售者应当及时免费补办。

黄宏燕:这条规定的目的是为了简化消费者享受三包的条件,减少消费者行使三包权益的成本。2013年版汽车三包规定并没有明确消费者遗失三包凭证补办费用的承担问题,可能出现销售者推诿补办三包凭证,或者要求消费者缴纳三包凭证的补办费用,容易产生纠纷和争议。新《汽车三包规定》第十四条明确三包凭证丢失可以向销售者要求免费补办,避免了补办费用的纠纷。

方便消费者享受三包服务

第十九条:家用汽车产品在包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或者易损耗零部件在其质量保证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凭三包凭证选择修理者免费修理(包括免除工时费和材料费)。修理者能够通过查询相关信息系统等方式核实购买信息的,应当免除消费者提供三包凭证的义务。

黄宏燕:三包凭证作为消费者行使三包权益的必需条件,在消费者遗失三包凭证的情况下,修理者可能会以此拒绝为客户提供三包服务,损害消费者正常的三包权益。目前,全国4S店、规模较大的修理企业均已实现了修理记录信息的电子化,因此,新《汽车三包规定》第十九条明确“修理者能够通过查询相关信息系统等方式核实购买信息的,应当免除消费者提供三包凭证的义务。”三包凭证不再是消费者主张三包权益的必需条件,进一步提高消费者接受服务的便利,简化消费者享受三包的条件。

动力蓄电池等纳入三包范围

第二十条:家用汽车产品自三包有效期起算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因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的主要零部件出现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凭三包凭证选择更换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修理者应当免费更换。

黄嵘:目前,新能源汽车、无人驾驶、车联网等新技术、新业态不断涌现。动力蓄电池和行驶驱动电机、混动车辆一体式的动力系统作为新能源汽车最核心的零部件,其故障也是退换总成的高风险点,但2013年版汽车三包规定没有将其涵盖在退换车的技术条件之内。因此,新《汽车三包规定》明确了新能源家用汽车的三包技术条件,将动力蓄电池和行驶驱动电机纳入与发动机、变速器并列管理。

明确提供备用车时间

第二十一条:家用汽车产品在包修期内因质量问题单次修理时间超过5日(包括等待修理零部件时间)的,修理者应当自第6日起为消费者提供备用车,或者向消费者支付合理的交通费用补偿。经营者与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方式予以补偿。

王都:2013年版汽车三包规定也要求,修理时间超过5日,修理者需要为消费者提供备用车,但没有明确提供备用车的具体时间,在实践中可能出现修理者推诿拖延提供备用车的现象。新《汽车三包规定》明确要求修理者应当自第6日起为消费者提供备用车,或者向消费者支付合理的交通费用补偿,让修理者再不能抓住法律空子推卸责任。

重大质量问题七日内可退换车

第二十二条:家用汽车产品自三包有效期起算之日起7日内,因质量问题需要更换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或者其主要零部件的,消费者可以凭购车发票、三包凭证选择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者退货。销售者应当免费更换或者退货。

黄宏燕:该条款明确了车辆在购买初期发生较大产品质量问题的退换车技术条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家用汽车产品作为消费者购买的大件商品,在购买初期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却在2013年版汽车三包规定中找不到对应的退换车依据。“西安奔驰汽车维权事件”引发了相关部门对于家用汽车产品7天退换的思考。因此,新《汽车三包规定》新增了重大质量问题7日退换车有关规定。该条规定对产品质量的可靠提出更高要求,倒逼企业强化车辆售前质量检查,进一步加强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动力蓄电池有特殊规定

第二十三条:家用汽车产品自三包有效期起算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因质量问题出现转向系统失效、制动系统失效、车身开裂、燃油泄漏或者动力蓄电池起火的,消费者可以凭购车发票、三包凭证选择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者退货。销售者应当免费更换或者退货。

黄嵘:针对新能源汽车火灾事故频发,新《汽车三包规定》引入了动力蓄电池起火的故障,将动力蓄电池起火纳入严重安全能问题,以更好地适应目前家用汽车市场的发展现状,从而为新能源汽车消费者提供更好的保护。同时,由于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的更换次数可以累加,并且可与发动机和变速器的更换次数进行累加,大大降低了新能源汽车尤其是插电式混动汽车的退换车门槛。

退换车损失要赔偿

第二十六条:销售者为消费者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者退货,应当赔偿消费者下列损失:(一)车辆登记费用;(二)销售者收取的扣除相应折旧后的加装、装饰费用;(三)销售者向消费者收取的相关服务费用。相关税费、保险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黄宏燕:依照《机动车登记办法》,家用汽车产品需要办理机动车登记并支付登记费用。同时,销售者在销售家用汽车产品时,可能还收取了消费者加装、装饰和相关服务费用。因汽车质量问题需退换车时,车内装潢如何折算费用一直是消费者头疼的问题。2013年版汽车三包规定对于三包退换车产生的相关费用损失没有明确说明,但根据《民法典》规定的公原则,因质量问题退换车,给消费者带来损失,销售方应按规定向消费者赔偿。新《汽车三包规定》增加赔偿消费者退换车损失的规定,减少了消费者因产品质量导致退换车造成的损失。

“使用补偿费”计算更合理

第二十七条:消费者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者退货的,应当向销售者支付家用汽车产品使用补偿费。补偿费的计算方式为:补偿费=车价款(元)×行驶里程(公里)/1000(公里)×n。使用补偿系数n由生产者确定并明示在三包凭证上。使用补偿系数n不得高于0.5%。

黄嵘:“使用补偿费”是指消费者在发生更换或退货时,针对车辆的使用情况需要支付给销售者或生产者的车辆使用费用。但出现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更换或退货的相应情形时,消费者是无须支付使用补偿费的。

支付使用补偿费,是消费者必须承担的产品使用费用,也是国际比较通用的做法,有助于促进消费者和汽车经营者双方的公交易,设定合理的使用补偿系数区间,也有助于避免争议的发生。根据2013年版汽车三包规定,使用补偿系数n由生产者根据家用汽车产品使用时间、使用状况等因素在0.5%至0.8%之间确定,给了经营者很大的灵活处理权,不利于消费者权益保障。新《汽车三包规定》修订为使用补偿系数n不高于0.5%,再次降低消费者退换车成本。

禁止“强制保养”行为

第三十二条:包修期内家用汽车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除经营者对下列质量问题承担的三包责任:(一)消费者购买时已经被书面告知家用汽车产品存在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强制国家标准的瑕疵;……(五)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坏。经营者不得限制消费者自主选择对家用汽车产品维护、保养的企业,并将其作为拒绝承担三包责任的理由。

黄宏燕:该条款最后一项解决了经营者限制消费者自主选择服务对象的问题。2013年版汽车三包规定没有明确消费者是否可以在“指定修理者之外”选择维修企业。因此,经常有经营者以消费者在其他修理企业进行过维修保养为由拒绝提供三包服务。新《汽车三包规定》明确经营者不得限制消费者自主选择对家用汽车产品维护、保养的企业,并将其作为拒绝承担三包责任的理由,避免了因消费者在非指定维修网点进行过维护、保养行为而导致的三包纠纷。

但如果因消费者保养不当造成车辆损坏的,经销商可不承担三包责任。如发生争议,经销商可要求消费者提供在外保养记录及保养的零部件名称等信息。因此,消费者要保存好在非指定维修网点维修的有关凭证和记录。

鼓励第三方争议处理机制

第三十五条:鼓励有关组织建立第三方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争议处理机制,为消费者免费提供公正、专业、便捷、高效的汽车三包责任争议处理服务。

王都:引入社会专业第三方解决争议的处理方式,免费提供公正、专业、便捷、高效的汽车三包责任争议处理服务,这一制度的建立,将进一步节约消费者维权成本,减轻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负担,也能确保消费者的权益。

违法行为最高可罚50万元

第三十八条:故意拖延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担本规定第三章规定的三包责任的,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执行。

黄嵘:该条款目的在于提高经营者不履行三包责任的处罚力度和承担的法律责任。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有关规定,经营者故意拖延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担三包责任,属于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处罚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执行。处罚金额提升至最高50万元,增强了对经营者的约束力,加大了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力度。(姜馨 本报记者 任震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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