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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表决通过了《江苏省反家庭暴力条例》 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时间 2021-12-03 16:53:01 来源:扬子晚报  

2021年12月2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江苏省反家庭暴力条例》,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这四种类型都是家暴,“经济控制”也算

前几日,“严格限制老婆花钱也是家暴”的话题曾登上新浪微博热搜,那么,什么是家庭暴力?该如何具体界定呢?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委员严冬表示,这次《条例》科学界定了家庭暴力的概念, 为了增强条例的可操作,采取了分类归纳和具体列举的方式,明确了家庭暴力的四种类型,即身体暴力、精神暴力暴力和经济控制。

主要包括:殴打、捆绑、冻饿、残害等人身伤害行为;拘禁、限制对外交往等限制人身自由行为;跟踪、骚扰,经常谩骂、恐吓,以人身安全相威胁,侮辱、诽谤、散布隐私,以及漠视、孤立等精神侵害行为;强迫发生行为等侵害行为;实施非正常经济控制、剥夺财物等侵害行为。

记者注意到,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也参照条例规定执行。

遇到家暴,有这些投诉求助的方式途径

对于家庭暴力行为发生后,可以向哪些部门和单位投诉、反映、求助,相关部门和单位如何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干预和处置,记者注意到,条例也作了规定,明确投诉求助的方式途径,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委会、村委会、妇联、工会、青年团、残联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或者民事诉讼,也可以依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此外,条例还规范临时庇护服务。明确临时庇护场所的设立条件,细化临时庇护服务事项,规定临时庇护场所提供临时食宿、做好安全防护和隐私保护、分类分区救助、协调有关机构提供医疗救助、法律援助、心理辅导服务等内容。

人身安全保护令挡住家暴的“拳头”

“公安机关根据需要出具告诫书,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保护令,是反家庭暴力法中的两种重要制度设计,是制止家庭暴力最有力的方法和措施。” 严冬说,条例在上位法规定的基础上,在地方立法权限范围内对相关措施进一步细化,保障制度切实可行。

当事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诊疗记录;证人证言、加害人保证书;文档、图片、音频视频等电子文件以及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记录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等可以作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证明材料。

条例根据实践细化了八项人身安全保护令措施: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亲属;禁止被申请人在申请人的住所、学校、工作单位等场所内从事可能影响申请人生活、学、工作的活动,并与上述场所保持一定距离;禁止被申请人查阅申请人及其未成年子女户籍、学籍、住址、收入来源等相关信息;禁止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责令被申请人接受法治教育和心理辅导矫治;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公民制止家暴行为,可认定见义勇为

家庭暴力不是简单的“家务事”,而是侵犯人权的违法犯罪行为,全社会都要对家庭暴力采取“零容忍”的态度,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予以劝阻、制止。

用人单位也有反家暴的职责,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发现本单位职工实施家庭暴力行为,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做好调解、化解工作;必要时,可以与当事人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联系,共同采取措施防范家庭暴力。用人单位发现本单位职工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根据其本人意愿,提供必要的帮助,做好调解、化解工作。

记者注意到,条例规定,鼓励向公安机关等报告家庭暴力行为。公民制止家庭暴力行为,经公安机关查实,符合见义勇为人员确认条件的,依法予以确认。

此外,条例设定强制报告制度。规定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委会、村委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年老、残疾、重病或者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报案的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提供保护和帮助。(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王赟)

标签: 江苏省 表决通过 反家庭暴力条例 2022年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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