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定代表人欠债跑路,拍卖公司资产所得应该如何分配?建设工程款、银行的抵押权、农民工工资,哪个更优先?12月29日上午,泰州市高港检察院召开检察为民办实事新闻发布会,会上发布了一起拍卖纠纷案案情。
2019年3月,高港区法院要将已经司法拍卖的某公司厂房交付给买家时,遭到承建厂房建设工程的包工头李某及其工人的阻挠。参与矛盾调解的高港区检察院检察官立即向李某、工人代表了解详情。原来,2012年李某包工包料承建了高港区某公司的两栋厂房。2013年,厂房建好后,该公司还欠208万元工程款未支付。2014年,李某将该公司起诉到法院索要工程款,法院判决该公司及时偿付所欠工程款及相关费用。
但此时,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欠下各种债务不知所踪。同年12月,李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于刚刚建好的厂房已因其他诉讼纠纷被查封,该公司名下又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只能裁定终结本次执行。面对这样的结果,李某虽然心里着急,但想着厂房总是在的,或许还有希望。
李某没有想到的是,其实早在2013年厂房还没完全竣工的时候,该公司就将厂房抵押给银行贷款700万元。后来,因贷款到期公司无法偿还,银行将该公司起诉至法院。2018年,法院根据银行的诉讼请求和执行申请,对厂房进行了司法拍卖,得款500余万元。2019年2月,买家收房。对于这样的结果,李某难以接受,于是几次三番带着工人们阻碍法院交付厂房。
高港区检察院和区法院经协商认为,买家作为善意第三方的合法利益应该得到保护,可以将拍卖款中存在争议的208万元暂扣下来,先把厂房交付给买家。办案检察官细致地翻阅案件卷宗、证据材料,深入开展调查走访后,发现这208万元建设工程款中,还包含了8名工人共128.77万元的工资。
经检察院、法院共同帮助、引导,工人们申请强制执行。这样,128.77万元农民工工资就进入执行程序,与银行抵押债权共同参与分配。2020年4月,法院作出新的执行分配方案:拟将暂扣款项中的128.77万元优先发放给农民工,余款全部给银行。
然而,银行却对此提出异议,认为抵押权是法律文书确认的优先权。高港区法院经过讨论、研判,一致认为工资关系农民工基本的生存权益、应当优先保障,驳回了银行的诉求。今年10月29日,拖欠了8年的128.77万元工资款终于发放到8名农民工手中。(通讯员 邹新 记者 王国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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