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镇江,流传着这样一段话:香醋摆不坏、肴肉不当菜、面锅里面煮锅盖。作为镇江三怪之一,镇江香醋素以“酸而不涩、香而微甜、色鲜而味浓”驰名中外,有着悠久的历史和古老的传说。
28日,记者从镇江市润州区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就审理了一起涉及“早产”醋的行政诉讼案件,适用地方性法规《镇江香醋保护条例》,依法维护了 “镇江香醋”的金字招牌。
“早产”醋被行政处罚
院方介绍,丹阳某醋业公司是“镇江香醋”“镇江陈醋”集体商标的授权准许使用单位。2019年11月8日,丹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检查中发现丹阳某醋业公司临街仓库,存放有标注生产日期为20200102、20191201的镇江香醋、镇江陈醋。据此,涉嫌标注虚假生产日期,合计货值为195360元。
丹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调查、听证,作出责令丹阳某醋业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没收案涉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产品的行政处罚决定。
此后,经镇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核同意,丹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丹阳某醋业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953600元。丹阳某醋业公司不服,向润州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判决支持严格执法
润州区法院经审理认为,《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生产日期。”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食品标识应当清晰地标注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并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标注贮存条件。乙醇含量10%以上的饮料酒、食醋、食用盐、固态食糖类、可以免除标注保质期。”
依据上述规定,食醋等虽然可免标保质期,但免标保质期并不等同于可以不标或虚标生产日期。生产日期作为产品的质量属性,尤其是在食品领域,生产日期是消费者选择产品的重要参考,甚至很多产品的“年份”还被赋予特定的价值。
虚标生产日期,既不利于对产品的溯源与监管,更损害消费者的知情权。
此外,早在2016年,为保护镇江香醋的品牌和工艺特色,促进镇江香醋产业持续健康发展,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了《镇江香醋保护条例》并报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批准,此条例也对镇江香醋生产经营活动作出如禁止“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等规范。
丹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给予丹阳某醋业公司货值金额195360元处罚,量罚并无不当。
对此,润州区法院近日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丹阳某醋业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丹阳某醋业公司提出上诉。目前,镇江市中级法院已经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地方性法规助力集体商标保护
“镇江香醋”“镇江陈醋”是镇江市享誉中外的集体商标,镇江市更被相关部门授予“中国醋都”称号。《镇江香醋保护条例》对保护镇江香醋的品牌和工艺特色,继承和弘扬镇江香醋文化,促进镇江香醋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润州区法院在审理中依法适用《镇江香醋保护条例》《食品安全法》,支持行政机关对在“镇江香醋”“镇江陈醋”产品上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罚,捍卫“镇江香醋”金字招牌,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值得一提的是,该案是镇江法院行政诉讼案件集中管辖以来首次适用镇江市人大地方性法规审理的行政案件,对推动、引导行政机关准确适用地方性法规,助力更高水平法治镇江、法治政府建设具有重要意义。(通讯员 润萱 东升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凌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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