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汽车4S店交了定金,车还没开回家,价格就下跌了,这时消费者可以主张按提车时车辆的价格支付尾款吗?如果恰好又遇到延迟交车,又该按什么价格提车?5月6日,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组织法律专业人士为消费者支招。
四川秉鉴律师事务所律师林朝敏表示,交了定金后车辆价格下跌,消费者是否可以主张以提车时车辆的价格支付尾款,应当根据购车时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约定为准。如合同内容约定可以以提车时车辆的价格支付尾款,则消费者可依据合同约定主张权益。如合同明确约定对车辆的价格不得调整,但经买卖双方沟通协商,且4S店同意的情况下,可以按照买卖双方协商确认后的价格确定购车款;若4S店不同意按照提车时的价格支付尾款,消费者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车辆价格支付尾款。
林朝敏建议,消费者在与4S店签订买卖合同时,可对车辆价格可能出现的涨价、跌价问题进行明确约定,以维护自身权益。
除了上述情况,有的消费者在交付定金后,因4S店原因而迟延交车或者经消费者催告仍迟延交车。在交车时,消费者所订车型出现跌价,是否可以主张以提车时车辆的价格支付尾款呢?
针对这一情况,北京京师(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姜美红表示,消费者其实可以选择更好的方式维护自身权益。4S店因自身原因延迟交付车辆,或经消费者催告仍迟延交车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据此,消费者可以选择解除合同。同时,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的规定,消费者还可要求4S店双倍返还定金。
姜美红建议消费者,在经营者违约时,应当及时固定证据材料,包括微信、QQ、邮箱等沟通记录,现场协商的录音录像,书面催告经营者及时履约的函件等,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向消费者组织或相关部门进行投诉,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记者刘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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