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2月,最高检发布《2018—2022年检察改革工作规划》,提出要“建立健全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信息库和入职查询制度”。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98条更是明确规定“国家建立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系统,向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提供免费查询服务”。这表明,建立全国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信息库已经成为法律的刚性规定。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建立全国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信息库,有利于更好地落实入职审查与从业禁止制度,提高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单位工作人员的准入门槛,有效预防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有利于解决实践中各地信息库建立标准不统一、数据不流通等问题,实现全国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信息共享,防止违法犯罪人员利用“异地就职”逃避从业限制等。在推进建设全国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信息库时,需要特别注意以下几个关键点。
一是依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扩大查询信息范围。
地方实践中,各地积极对未成年人保护法第62条规定的“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列举罪名之外的“等”进行探索,在概括性规定的指向上作出了有益实践。例如,广州市《关于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人员从业限制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将因强制猥亵、侮辱儿童及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等违法犯罪被作出有罪判决、不起诉或行政处罚的,均纳入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南京市《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违法犯罪人员入职查询和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试行)》规定,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行业的用人单位不得录用具有性侵害相关违法犯罪记录、其他侵害未成年人人身权利相关违法犯罪记录,以及其他再犯可能性较高、对未成年人身心安全威胁较大的违法犯罪记录人员。此外,2021年教育部颁布的《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也规定学校不得聘用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因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人员以及因卖淫、嫖娼、吸毒、赌博等违法行为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人员。
因此,为确保使用范围无死角,在建立全国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信息库时,应在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前提下探索扩大查询信息范围,不仅只将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信息录入进库,也不仅只将罪名局限于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之内,而是要综合考量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再犯可能性,将所有严重威胁未成年人身心安全的违法犯罪记录均纳入库中,从而确保所有可能侵害未成年人人身权利的人员都不得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行业。
二是聚焦“行业风险”,确立查询主体范围。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98条规定了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系统的查询主体范围,即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第130条又明确界定了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随着互联网和智能手机的普及,仅把线下单位作为查询主体难以应对利用网络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新情况。因此,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线上平台也应当被纳入犯罪记录查询主体范围,以确保线下线上查询主体无遗漏,防止因对线上平台人员疏于监管而导致不法分子利用职业便利,利用网络发送不雅视频、图片和文字等,对未成年人实施“隔空侵害”。
此外,依据现有法律规定及地方实践来看,各地采取的多为封闭式犯罪信息查询机制,社会公众无权查阅信息库所登记的信息。未成年人保护法第62条也规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查询拟招聘工作人员和已招聘工作人员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笔者建议,在强制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单位查询的同时,向特定个人开放有限查询权限。未成年人监护人在依正当理由申请查询且经被查询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可以自愿申请查询,从而赋予未成年人监护人更多主动权,避免因单位未能履行查询义务,导致个别“漏网之鱼”对未成年人实施不法侵害。
三是坚持“利益平衡”,严格落实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在建立全国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信息库时,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按照“两高”及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严格落实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实现“应封尽封”。通过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实行单独录入、管理及加密,全面搜集、统一管控、规范使用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各项信息。未经法定查询程序,不得进行信息查询、共享及复用,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数据不得向外部平台提供或对接,以保障违法犯罪未成年人能够“无痕”回归社会,避免出现实践中由于部分地区未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记录进行单独封存,也未在电子数据信息平台中设置专门的封存模块,导致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记录极易被泄露的问题。
四是紧扣“数据实效”,明确管理主体的信息更新义务。
从预防犯罪的角度来看,入库信息越及时、全面,查询结果就越准确、可靠。当前,部分省市已建立起本地的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信息库,但仍面临收录信息不充分、覆盖范围不全面等问题。例如,广州市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信息库仅收录了广州近3年所有性侵害未成年人和拐卖、拐骗儿童案件,涉及400余人;成都市侵害未成年人利益违法犯罪人员数据库中的信息则主要来源于成都地区法院审结的侵害未成年人案件以及公安部门行政拘留处罚的案件。因此,在建立全国统一的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信息库时,应当依托已建成的全国犯罪记录信息系统,整合公、检、法、司等各部门现有的违法犯罪信息统计数据,对涉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信息录入实行动态管理,确保入库信息的全覆盖和准确性。一方面,应当由专人或专业部门做好历史数据的回溯与增补,保证在使用统一信息管理系统之前的案件能够“应录尽录”。另一方面,违法犯罪人员回归社会后的信息应当及时更新、核查、录入进库,防止其利用时间差与系统缺陷逃避从业禁止。
(本文是教育部重点研究基地项目“当代西方人权理论研究”的阶段成果)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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