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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城区养犬管理工作 沭阳县制定出台《沭阳县城区养犬管理办法》

时间 2021-11-25 14:53:52 来源:扬子晚报  

为加强城区养犬管理工作,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沭阳县日制定出台了《沭阳县城区养犬管理办法》,规定每户限养1只小型观赏犬,携带犬只乘坐电梯或乘车应佩戴嘴套。该《办法》将从12月20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机关、企事业单位、市场、办公楼、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图书馆、文化娱乐场所、候车室、餐饮场所、商场、金融机构、宾馆等区域内禁止饲养任何犬只。

《办法》对养犬的数量和禁养的犬种作出了规定:县城城区范围内个人可以饲养小型观赏犬,每户限养1只小型观赏犬,提倡饲养绝育犬,禁止饲养列入禁养目录的烈犬和大型犬。禁养的大型犬、烈犬标准和名录由公安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上述标准和名录,可依据本办法实施情况适时予以调整。

《办法》规定,养犬的单位和居民不得携带犬只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载客三轮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带犬只乘坐小型出租汽车、载客三轮车时,应当征得司驾人员同意,并为犬只佩戴嘴套,或者将犬只装入犬袋、犬笼内;携带犬只乘坐电梯的,应当避开高峰时段,并为犬只佩戴嘴套,或者将犬只装入犬袋、犬笼内;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禁止携带犬只乘坐电梯的具体时间,并向业主公布;携带犬只外出时,应当为犬只挂免疫证明(标识)、为犬只束不超过2米长的牵引带,并主动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携犬只外出时,应当随身携带清除犬粪的工具,及时清除犬只排泄的粪便;犬只饲养人携带犬只外出,应当合理选择时段,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犬吠影响他人休息时,养犬人应当主动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定期为犬只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

《办法》规定,公安机关是城区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依法查处违法养犬行为,捕捉无主犬只,协助、参与扑杀狂犬,农业农村部门、城市管理部门等部门各司其职。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有权劝阻或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养犬行为。公安、农业农村、城管等执法部门应当公布受理举报、投诉的电话,接到举报、投诉后及时作出处理。

对违法《办法》规定的,将由公安机关、农业农村部门、城管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罚。负有养犬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通讯员 陆华 记者 高峰)

标签: 沭阳县 制定出台 城区养犬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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