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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 裁定驳回起诉

时间 2021-08-20 16:08:49 来源:扬子晚报  

工作中不慎将右手拇指切断伤,在未进行工伤认定的情况下,起诉要求判令公司进行赔偿能获得法院的支持吗?日前,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裁定驳回起诉。

张某原先在一家新材料公司从事压机车间收料工作,2020年11月中旬,公司安排其至冲床车间从事冲床工种。2021年1月初,张某在工作过程中不慎被冲床模具将右手拇指切断伤。事故发生后,张某住院接受治疗,病情诊断为“右拇指末节完全离断”。住院15日,张某花去医疗费2.6万余元,医嘱休息六个月,右手拇指功能丧失。

张某在未进行工伤认定的情况下,直接以身体权遭受侵害为由向海波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

海安法院经审理认为,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等相关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张某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受伤,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法院认定,张某在未进行工伤认定的情况下,直接以身体权遭受侵害为由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作出裁定,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通讯员 何培妮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校对 徐珩

标签: 劳务者 受害责任 纠纷案 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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