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2022年了,公摊面积竟然还是个谜......
近日,它再次闹得沸沸扬扬,“喜提”热搜!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01\
110平竟成61平,我的房子去哪了?
“真的不能理解,这么不合理的霸王条款居然到现在还存在?!”
最近据法制日报报道,山东青岛业主小李购买的某楼盘110平方米的房子,到手却发现套内面积只有60多平方米!
好家伙,这一公摊,给房子干没一半,难怪网友评论:
“他明明可以抢钱,非要给我一套房”。
有人也问了,这个小李为啥这么冤大头要买这样的房子,其实小李在买这套房子的时候,销售人员口头承诺的公摊面积可能是31%,并且表示等您实际收房的时候,公摊应该还是会比这个数小的,小李也就这么稀里糊涂签了合同,合同写的也是套内建面积为75.24平方米,然而等到收房时公摊却变成了46%!
开发商解释,这个差值主要是因为外墙面积给算进了套内建筑面积,而您买的这个楼,外墙做的稍微厚了点!
这里要先纠正一个误区:
套内建筑面积≠套内使用面积
根据相关规范(成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GB/T 17986.1-2000 B1.1):
套内建筑面积=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阳台建筑面积
好家伙,花了上百万元买到手的房子,实际上将近一半都不是自己住的。
如果一开始就知道这个情况,任谁都不会买的吧......
无独有偶,和其同小区的一位业主购入了一套复式上下楼160平方米的房子,结果到手的套内面积竟然也只有90平方米左右。
要知道,人们为公摊面积花的钱不只是买房时,之后的物业费、供暖费等可都要是继续买单的......
而这些“消费暗区”的存在真的合理吗?
02\
公摊面积,到底因何而存在?
所谓的公摊面积制度在我国确实存在已久。
早在1995年12月1日施行的《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就规定:
商品房买卖所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中,应明确载明购房者所购置的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并注明该商品房的套内建筑面积(实得建筑面积)及应合理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自2001年6月1日起,《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再次明确规定,商品房建筑面积由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组成。
根据相关规定,公用建筑面积由以下两部分组成:
一是电梯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和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以及其他功能上为整栋建筑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建筑面积;
二是套(单元)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
我们买的房屋肯定是无法单一存在的,而是要使用整个楼的公共区域如楼梯、大厅、电梯井等,这些面积加起来分摊到每个购房人身上,这些就是公摊面积。
其实,如果如果公摊是大家平时都能用到的地方,比如电梯、大堂、楼梯间,大家也能接受。早20年不就是这样莫?
但是,你总得有个底线吧!不能我买两斤西瓜,一斤半全是皮吧,这搁哪不都得定你个黑心商贩?怎么到开发商这就“有理有据”了?
像热搜上的青岛楼盘,咱也不知道这墙体厚出接近10%的公摊厚度是怕隔音效果不好,还是怕业主冻着,咱就说当初卖房的时候为什么不说清楚,还玩文字游戏?
据说地方更有甚者,把绿化带,售楼处,甚至关系户的房子全一股脑给你算公摊里边去了,公摊不透明是最大的不公平,也是现在大家最反感的地方。
03\
现阶段,“公摊”到底能不能消失?
争议之下,“取消公摊面积”的呼声越来越大了......
其实,早在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洪洋就已经提出“取消公摊”:
认为公摊面积缺乏法律依据和制度约束,建议国家取消公摊面积,可以将实际的公摊面积成本核算到实用面积之中,让老百姓明白付费,放心购房。
那么,取消公摊当下真的可行吗?
有评论认为,自房改后,我国的住房面积计量、房产证、不动产证的发放都是以建筑面积为单位的;而房价、物业费、暖气费等也都是以建筑面积计量的。
如果取消公摊面积,以套内使用面积计量,会给计价标准和民间接受程度带来挑战。
其实说白了,最大的问题还是标准的制定,到底什么算公摊,什么应该被公摊?
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认为,对于一些明显超出常规的“高公摊”现象,需要进行严管。尤其是要防范房企营销人员各类虚假的、误导的、含糊的或有歧义的营销,导致购房者放松警惕和疑问,最终在购房中面临各类问题。
在严跃进看来,实际得房率明显偏离正常水平的楼盘“都属于问题楼盘”。
社区生活离不开公摊。其中最重要的是,标准和明细一定要“晒在太阳下”,同时监管要跟上。
一次次的热搜,代表了大家的心声和需求。
其实,在当下这样的市场环境,“救市”的同时,对预售证、开发商专项资金监管、公摊面积等一系列长期困扰购房人的“沉疴”进行调整,才能实实在在给大家带来信心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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