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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西部决策新浪微博消息,淮安一男子为给自己的盗窃行为打气,每天坚持写"盗窃日记",记录每一次的盗窃经过及心得体会,近日,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西坝派出所民警抓获男子时,同时查获了一本厚厚的"总结"。盗窃行为如果不是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必须达到一定的数额才能构成犯罪。但是,该淮安男子每天坚持写"盗窃日记,说明其经常盗窃,其行为是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多次盗窃"?如果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多次盗窃"的话,其涉嫌犯罪,应当按照《刑法》惩处。如果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多次盗窃"的话,其行为属于一般违法,仅仅可依《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什么是"多次盗窃"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所以,如果该淮安男子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涉嫌盗窃罪,应当按照《刑法》进行惩处。《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内容搜集整理于网络,不代表本站同意文章中的说法或者描述。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其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做任何保证或者承诺,并且本站对内容资料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请读者自行甄别。如因文章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联系邮箱:43 520 349@qq.com 进行删除处理,谢谢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