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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日晚间,“张继科借条”冲上微博热搜首位。此外,微博热搜榜首前十也有多条与张继科相关词条。 根据李微敖晒出的欠条显示,@张继科借款500万,借款周期为25天,超过25天后利息按月息1.99%计算。按照这一标准计算,逾期未归还本金的话,每个月利息就将近10万元,一年利息将近120万元,年息将近24%。 记者从银行工作人员处了解到,银行的贷款利率主要是根据央行规定的贷款利率进行上下浮动。以商贷五年以上为例,2019年基准利率为4.9%,实际基本会在6%左右。也就是,张继科借款利率几乎是银行实际商贷利率的4倍。 消息在网络上引发了广泛的讨论,其中,借款是否是“高利贷”问题也众说纷纭,其实呢,要解决这个问题,就要了解法律保护的利率的上限是多少。 事实上,法律保护的利率上限并非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而不断变化。根据不同时期的社会经济状况的不同,金融、司法政策也不断进行调整,进而适应当时的经济发展。 20世纪90年代初,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民间借贷进一步兴起,借贷规模不断增加,但与此同时的是我国对于利息问题缺少具体、完善的法律规定,因此导致了问题的出现。于是,在199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该解释第六条明确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自此开始,在民间借贷中,法律保护的最高利率即是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这个标准的,即是高利贷,这种情况一直持续到2015年。 2015年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改变了1991年以来的对利率认定的标准,该解释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就是民间借贷利率的“两线三区”,即24%的司法保护线和36%的高利贷红线的“两线”,以及由这“两线”而划分的司法保护区(年利率低于24%)、自然债务区(年利率介于24%与36%之间)和无效区(年利率高于36%)的“三区”。在该司法解释生效之后,法律保护的最高利率就变为年利率24%,高于年利率36%的就可以认定为“高利贷”,而介于这两者之间的部分(即年利率超过24%但不超过36%的部分)就成了自然债务,意思是这一部分如果借款人实际支付了,则借款人不得要求返还,如果借款人未支付的,出借人也不得向法院要求其支付。 随后,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民间借贷领域出现了新的社会问题,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的呼声也越来越高。2020年《民法典》颁布,“禁止高利放贷”被明确写入民法典。2020年8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重新确立了新的民间借贷利率上限,即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新的司法解释将原来的司法解释的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自此,民间借贷利率的法律保护上限最终调整为“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超出此标准的即为“高利贷”。 通过对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的梳理可知,在2019年借款发生之时,司法保护的利率最高为年利率24%,而网传借条上的年利率为23.885%,并不超过24%,因此在彼时,该利率是合法的。但是,如果是放在当下,该利率则远超于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属于名副其实的“高利贷”。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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