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职后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吗?
劳动者离职后,在劳动争议发生一年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解除劳动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劳动争议仲裁案例分析:
案例一、补缴养老保险
申请人王某是被申请人绍兴县某幼儿园的合同制职工,任职保育员,双方于2007年8月17日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和同,在劳动合同的有效期内,被申请人为申请人缴纳了商业保险,但并未依法为申请人办理养老保险手续。申请人在任职期间。从2008年11月至2009年3月期间,经常迟到、早退,且每月都超过3次。因此,被申请人根据劳动合同及本单位《考勤制度》中的“迟到、早退每月超过3次以上,经教育、提示无改进,园方可以解除其合约”的规定,以申请人违纪为由,解除了申请人的劳动合同。对此,申请人不服。遂向绍兴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责令被申请人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补缴养老保险。

仲裁委员会经开庭审理,认为:申请人在任职期间经常迟到早退,实属违纪行为,被申请人在经教育无效的情况下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但被申请人未按规定为申请人办理养老保险,致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故申请人请求裁令被申请人补缴养老保险的请求合理,应予以支持。据此,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如下裁决:裁令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缴2007年8月至2009年3月期间的养老保险。
法律依据: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其应尽的义务。本案的被申请人没有依法为申请人缴纳养老保险金,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此,申请人要求裁令被申请人补缴养老保险金的请求合理,确应予以支持。故仲裁委员会所作出的仲裁决定是正确的。
案例二、双倍工资
申请人李某于2007年4月进入被申请人某拉毛厂工作。申请人称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被申请人某拉毛厂主张其已与被申请人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但由于意外,劳动合同文本遗失。被申请人提交了电脑备忘录等证据证明其主张,但申请人对此不予确认。2008年5月8日,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发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双方劳动关系解除。申请人提出劳动仲裁申请,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绍兴县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被申请人称双方已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但未能提交书面劳动合同作为证据,只能提供电脑备忘录为证,但该备忘录没有申请人李某的签名,申请人对此也不予确认,故劳动仲裁委员会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裁决被申请人某拉毛厂支付申请人李某双倍工资。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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