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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天观察:专访法学专家蒋月:妇女权益保障法“大修”,纳入财产分配、生育保障等热点诉求

时间 2022-11-05 20:02:21 来源:顶端新闻  

顶端新闻记者 王丹


【资料图】

10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实施30年,又一次经历“大修”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亮点颇多,由过去的9章61条扩大至10章86条,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就业性别歧视、孕哺期女性岗位晋升、夫妻财产分配……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蒋月,曾通过多种途径表达对第一、二次审议稿相关条款进一步修改完善的意见和建议,如今在新修订妇女保障法中都有所体现。近日,顶端新闻记者对其进行了专访。

蒋月

【恋爱】分手后遭纠缠 可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前恋人、前配偶的施暴行为属不属于家庭暴力?这一常见诸报端的现实问题,多次引发法律层面的讨论。

作为长期关注家庭暴力问题并主张积极公权力干预的法律人,蒋月一向提议把有或者曾经有特定亲密关系人之间发生的暴力纳入家庭暴力。

但是,《反家庭暴力法》对于不具有家庭成员身份人之间发生的暴力,将其归入家庭暴力设定的前提条件是“共同生活”。“这一前提使得未共同生活的亲密关系人实施的暴力被排除在家庭暴力之外,明显不合理。”蒋月称,这类人之间的暴力有典型特征,显然与陌生人之间的暴力、街头暴力有所不同。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条对于社会关切进行了回应: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蒋月称,虽然该条规定没有使用“家庭暴力”概念,但终于对这类关系当事人之间超越法律边界的侵害行为进行干预,保护现有或者曾经有亲密关系者生活安宁。

记者查询到,对于此种情形,司法实践中已多有应用。2021年12月28日,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曾发布一起典型案例。

包某(女)与洪某原系恋人关系,双方共同居住生活。洪某因琐事殴打包某,导致包某头皮裂伤和血肿。二人分手后,洪某仍然通过打电话、发信息以及到住所蹲守的方式对包某进行骚扰。

包某报警后,民警对洪某进行了批评教育。包某担心洪某继续实施家庭暴力,向法院申请了人身安全保护令。但洪某收到人身安全保护令后,仍然威胁包某与其继续交往,其间发送的消息达300余条。最终,法院对洪某处以1000元罚款和15日拘留。

【职场】防止和纠正就业性别歧视不得因怀孕限制女性晋升

女性的职场公平一直备受关注。“你打算什么时候结婚?”“近期有没有怀孕的打算?”“是否计划生二孩?”现实生活中,很多女性会遇见求职面试被问及婚姻生育状况、怀孕后无法得到适当保障、岗位难以晋升等情况,因此此次“大修”也受到职场女性的普遍关注。

在一次调查走访工厂车间时,蒋月发现,一线岗位女员工中,难得见怀孕女工,而在管理岗位上孕妇则较为容易常见。

蒋月解释道,这与岗位工作辛苦程度相关,大多数一线岗位或者流水线上的工种,工作强度大,需要连续工作数小时甚至是长时间保持同一姿势,坚持留守岗位的怀孕女工少。管理岗位中,工作相对轻松,环境也较为舒适。

“女职工兼顾工作与家庭不易,尤其是三孩政策实施后,两者之间的平衡难度加大,需要多方面的支持和照顾。”对此,蒋月曾提出多个相关建议,为女性职业发展创造有利条件,比如在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等环节对孕哺期女性劳动者适当放宽要求,建立哺乳室、孕妇休息室等母婴服务设施,提供福利性质的托育托管服务等。

如今,这些建议在此次修订中上有着不同程度的体现,诸多细节体现出人文关怀。

同时,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消除就业性别歧视,用人单位不得在招录(聘)过程中实施性别歧视行为,明确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限制女性晋升等,并列举出限定为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除个人基本信息外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婚育情况等五种就业性别歧视的法定情形。

“在促进劳动领域的性别平等,消除就业歧视方面,修订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取得了可喜的进步。”蒋月表示。

【财产】联名登记,有效防范单方处分共同财产

近些年来,夫妻一方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常引发争议。比如,丈夫在妻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房卖给第三人,就牵扯到多方当事人利益,导致维权滞后。在蒋月看来,原因之一是权利证书上仅记载了丈夫或者妻子一个人姓名,交易第三人不知该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一旦交易完成,未知情或者不同意的配偶一方要求认定对方的处分行为无效,原则上不会得到法院支持,损失要到离婚时,才能申请赔偿。

而此次修订,第六十六条对夫妻共同财产关系的调整,正是对该漏洞的填补。首先是联名登记制,让妇女的姓名能记载于财产权利证书上。“这不仅是共同共有人的权利,也是防范共有人不尊重其他共有人权益而单方处分共同财产的有效举措。”蒋月说,她较早就提倡诸如银行储蓄合同、存折应该允许由夫妻双方签署或者署名,这在技术实现上并不困难。如今,终于等到联名登记制入法,十分欣慰。

另一方面,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离婚诉讼当事人如实申报夫妻共同财产,也为生活带来不少便利。

夫妻共同财产究竟有多少?离婚当事人双方常常争执不一,导致法院查证耗时较多,特别是主张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因举证不能,不得不承担不利后果,有时反而让侵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一方“得逞”。

蒋月说,申报夫妻共同财产制,经济成本和其他社会成本小,效率高,可以有效减轻离婚当事人举证共同财产的证明责任,利于公平处理夫妻财产利益。

【变化】将妇女维权纳入公益诉讼法定情形

长期以来,社会对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关注度一直很高,修订草案两次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分别收到40余万、30余万条意见,是近年来收到意见数最多的法律草案之一。

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前共9章、61条,经过本次“大修”,增至10章、共86条。其中,将第六章“人身权利”前移作为第三章,并将章名修改为“人身和人格权益”,突出人身和人格权益的重要地位。

“第二十三条规定,禁止违背妇女意志,以语言、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其实施性骚扰。”提及此次“大修”的亮点,蒋月认为,明确性骚扰行为的定义,并列举出性骚扰的四种主要情形,为妇女遭受性骚扰后维权减轻了阻碍,有利于事实认定。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修订还将妇女维权纳入公益诉讼的法定情形,第七十七条规定符合五类情形之一的,检察机关可以提起公益诉讼。”这有助于降低维权成本,提高维权积极性。”蒋月说。

此外,蒋月指出,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要求,制定或者修改涉及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必要时应开展男女平等评估。通过评估,可以尽早发现性别盲点、性别偏差乃至性别不公正问题,不仅减少修改成本,而且避免执行中产生新问题。

“这次较大幅度地修订使得妇女权益保障法内容更全面,立法干预既有原则又有具体措施,内容贴合社会热点议题,化解措施也有针对性,希望明年正式实施后,妇女权益保障水平能提升到一个新层次。”蒋月表示。

标签: 妇女权益保障法 家庭暴力 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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