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7日,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司法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深圳市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深圳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深圳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其中,《深圳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五十五条新旧项目政策衔接指出,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不再安排建设安居型商品房。已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安居型商品房,继续按照228号令及其相关规定执行。
此外,《深圳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还提到,为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完善本市住房保障体系,深圳将推出共有产权住房。共有产权住房按照土地出让时市场参考价格的50%左右确定,购房者需持有的产权份额原则上不低于50%,其余部分为政府产权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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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共有产权住房,《深圳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将实行封闭流转制度。购房人自签订买卖合同之日起未满五年的,不得转让所持产权份额;自签订买卖合同之日起满五年的,可以将所持产权份额转让给符合条件的对象。
共有产权住房封闭流转的具体办法,由市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其中,针对未满五年的收购,规章明确,购房人自签订买卖合同之日起未满五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三十日以内向代持机构申请收购:
(一)因购买、接受赠与、婚姻状况变化等原因在本市另行拥有自有住房的;
(二)购房人户籍均迁出本市的;
(三)共有产权住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因接受赠与、继承、婚姻状况变化在本市另行拥有的自有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的,购房人只能选择保留一套,另一套住房按照有关规定向主管部门或者代持机构申请收购。
购房人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收购所持产权份额的,由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规定的收购价格收回,并按照市场参考租金计收自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至实际腾退住房期间的房屋占有使用费。
购房人有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受理其自有住房产权登记申请后,将申请信息推送至代持机构。
针对满五年的封闭流转或收购,征求意见稿明确,购房人自签订买卖合同之日起满五年,需要转让所持产权份额的,可以向代持机构申请转让给符合条件的对象。
附:深圳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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